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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关于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5-02 13:48)
文章正文

  固政办发〔201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关于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9月29日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固原市关于推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供热体制改革,改变传统按面积收费方式,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促进供热系统和采暖建筑节能,提高用户节能行为,维护供热企业和采暖用户双方利益,全面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住建厅、物价局《关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计量价格,变按面积收费为按用热量收费,逐步实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的目标。以有利于促进供热体制改革和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调动供热单位节能改造积极性和热用户自主节能意识的提高。

  基本原则:制定供热计量价格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了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利益;遵循“分类定价”的原则,针对不同的热用户(居民、非居民用户),制定了不同的供热计量价格,体现了供热成本差异化和不同群体消费差异化的实际。

  二、适用范围

  从2011年起,对市区安装供热计量设施的新建居住建筑全部实行两部制热价;对既有建筑以居住建筑作为试点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然后逐年按计划进行,并推广应用于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

  三、热价构成

  (一)两部制热价构成

  供热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构成,两部制热价是指热价采取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计费方式。

  基本热价反映热力商品的固定成本,指供热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等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以及供热的期间费用,即按面积固定收取的部分。

  计量热价反映热力商品的变动成本,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费即燃料费、电费、水费,即按热量表读数收取的部分。

  两部制热价为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

  (二)基本热价比例

  按照《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基本热价可以按照建筑面积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然后根据固定成本占供热成本的比例确定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的比例。根据本市区既有建筑多、围护结构保温差的实际情况,兼顾用户与供热企业利益,参照其它省市计量热价比例,确定我市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比例为50%。

  (三)基本热价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比例

  以目前市区现行供热价格测算,则各类用户基本热价为:

  居民住宅:居民住宅热价×50%

  单位办公:单位办公热价×50%

  生产营业:生产营业热价×50%

  (四)计量热价

  1、供热计量收费基准的确定

  以现行热价对应的平均热耗量/平方米为基准,由吉焦/m2换算为千瓦时/m2。没有直接耗热量的,按确定热价时的单位煤耗量换算单位热耗量。

  煤耗换算热耗公式:Q=[ M1×原煤发热量/(7000×M2)]/0.0036

  其中:

  Q—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热量(千瓦时 / m2);

  M1—核定热价时确定的每平方米原煤耗量(千克/m2);

  7000—标准煤发热量(千卡/千克);

  M2—当地热水锅炉生产每吉焦热量所需标准煤耗量(千克/吉焦);

  1千瓦时(千瓦时)=0.0036 吉焦;

  各地标准煤消耗M2以当地有代表性型号的热水锅炉煤耗指标为准,煤耗低于50.2公斤标准煤的,按实际煤耗计算,高于50.2公斤标准煤的,按50.2公斤标煤计算。

  2、计量热价确定

  计量热价(元/千瓦时)=面积热价×(1-基本热价比例)/每平方米耗热量(千瓦时/m2)

  (五)热费结算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耗热量(当期热表读数)

  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四、缴费方式

  1、为保证供热企业按期供热,提高用户的节能意识和缴费意识,供热单位可在采暖期前暂按现行面积热价取全额采暖热费,待采暖期结束后结算。在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采暖费不应高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额度,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2、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现行面积热价收费结算。

  3、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按照现行面积热价收缴30%采暖费。

  4、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建筑,因供热单位原因没有实行计量收费的,用户可按面积收费总额的70%交纳采暖费。

  5、供热企业应保证供热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使用户室温长期达不到规定最低室内温度的,在采暖期结束后,供热单位须将基本热价部分退还给用户。

  6、用户应自觉维护采暖系统正常采暖,由于用户采暖系统原因达不到最低采暖温度的,用户须按基本热费和实际发生的计量热费交清采暖费,同时应及时维修改造采暖系统,达到正常采暖。

  附件:市区现行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说明

  附件:

  市区现行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说明

  

  一、基本热价构成

  (一)基本热价比例

  按照《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在科学合理地测算供热成本的基础上形成按面积计价的供热销售价格,此价格为总热价,然后根据固定成本占供热成本的比例确定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的比例。根据本市区既有建筑多、围护结构保温差的实际情况,兼顾用户与供热企业利益,并确保供热计量工作顺利实施,参照其它省市计量热价比例,确定我市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比例为50%。

  (二)基本热价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比例

  以2008—2009年度采暖期市人民政府调价公告为准,居民住宅为3.7元/月·㎡(占全市区集中供热总面积78%);单位办公用房为5.2元/月·㎡(占全市区集中供热总面积10%);生产和营业为5.7元/月·㎡(占全市区集中供热总面积12%),平均热价为4.1元/月·㎡(年平均热价22.55元/㎡);则各类用户基本热价为:

  居民住宅:20. 35元/㎡×50%=10. 175元/㎡·年

  单位办公:28. 6元/㎡×50%=14. 3元/㎡·年

  生产营业:31. 35元/㎡×50%=15. 675元/㎡·年

  二、计量热价构成

  (一)单位耗热量确定

  Q=[M1×原煤发热量/(7000×M2)]/0.0036

  其中:

  Q—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热量(千瓦时/㎡)

  原煤发热量—以上一采暖期当地王洼煤矿煤低位发热量4900千卡/千克计

  M1—核定热价时确定的每平方米原煤耗量(千克/㎡),南塬和北塬供热站平均煤耗量为27.2 千克/㎡

  7000—标准煤发热量(千卡/千克)

  M2—当地有代表性型号热水锅炉生产每吉焦热量所需标准煤耗量(千克/吉焦),每吉焦耗标煤低于50.2 千克的按实计,高于50.2 千克的按50.2 千克计。

  1 千瓦时=0.0036吉焦

  经核算,南塬和北塬两个集中供热锅炉房锅炉生产每吉焦热量所需标准煤耗量均高于50.2 千克 ,按50.2 千克计算。则:

  单位面积平均耗热量指标为:Q=[M1×原煤发热量/(7000×M2)]/0.0036=[27.2×4900/(7000×50.2)]/0.0036=105.35 千瓦时/㎡(0.379吉焦/㎡)

  每吉焦热价为:22.55元/㎡÷0.379吉焦/㎡=59.5元/ 吉焦

  (二)计量热价确定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50%/单位面积平均耗热量指标

  则平均计量热价为:22.55元/㎡×50%/105.35 千瓦时/㎡=0.107元/千瓦时(29.72元/吉焦)

  其中:

  (1)住宅用户计量热价为:20. 35元/㎡×50%÷105.35 千瓦时/㎡=0.097元/千瓦时(26.94元/吉焦)

  (2)单位办公计量热价为: 28. 6元/㎡×50%÷105.35千瓦时/㎡=0.136元/千瓦时(37.7元/吉焦)

  (3)生产营业用户计量热价为: 31. 35元/㎡×50%÷105.35千瓦时/㎡=0.149元/千瓦时(41.33元/吉焦)

  三、热费结算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耗热量(当期热表读数)

  总热费(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居民住宅:10. 175元/ ㎡×计费面积+计量热费

  单位办公:14. 3元/㎡×计费面积+计量热费

  生产营业:15. 675元/㎡×计费面积+计量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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