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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 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5-12 09:21)
文章正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辽宁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辽发改收费〔2021〕60号)精神和市政府要求,我们制定了《鞍山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9日   


鞍山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辽宁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辽发改收费〔2021〕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到2025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

坚决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得到补偿。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加强成本监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持续深化行业管理体制、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自查清理

各县(市)区、管委会及相关企业,4月-6月要对照国办函〔2020〕129号和辽发改收费〔2021〕60号文件,逐项开展对照清理,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纠正强制性收费。

1、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清理规范清单(附后),清理取消的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环节各类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降低市场要素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2、清理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3、清理其他各类收费。严禁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以上清理的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对保留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合法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2021年3月1日以后新拿地和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按本实施方案执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以及计量装置检定等收费,要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已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为2025年年底。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严禁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二)开展集中整治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行为专项行动

7月-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行为专项行动,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重点检查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服务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企业网站上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各县(市)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三)开展督导检查

11月至12月,组成联合督导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管委会及相关企业开展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检查清理规范开展情况、审查和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实地检查等形式,开展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推进完善供水供气供暖价格形成机制

结合清理规范收费,加快推进完善供水供气供暖价格形成机制,到2025年底前全面理顺供水供气供暖价格。一是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二是城镇供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三是城镇集中供暖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暖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暖企业,应将成本在电、暖之间合理分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各县市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

(二)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三)逐步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稳妥推进实施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确保完成各项任务。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实施改革措施。要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附件:

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清单

一、供水行业: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行业: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行业: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供暖行业:城镇集中供暖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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