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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大气督查交叉检查发现问题 宝鸡一玻璃制品厂被罚5.5万元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5-25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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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发布文号为陕C陈仓环罚〔2024〕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宝鸡市育才玻璃制瓶有限公司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被依法处以5.5万元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陕西省大气督查交叉检查帮扶组(延安组)2023年4月9日对宝鸡市育才玻璃制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一部、二部生产线废气治理设施自动在线检测设备2023年9月底完成升级更换未进行验收环境问题。

上述检查发现问题转办后,2024年4月17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执法人员对宝鸡市育才玻璃制瓶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进行现场核实,上述行为存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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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对此,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7.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第二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处罚幅度(万元):5-10”规定的幅度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伍万伍仟元整。

公开资料显示,宝鸡市育才玻璃制瓶有限公司是宝鸡市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企业,位于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杜赵村,注册资金2000万元。公司拥有三个分厂,现代化节能技术环保玻璃窑炉十五座,啤酒瓶、白酒瓶流水生产线共31条,其中周原工业园26条,虢镇工业园区5条,设备采用目前国内先进的HD8型制瓶行列机,生产啤酒瓶、白酒瓶100多种规格,年产能达10亿支。2002年11月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一举成为西北地区的拳头产品,是青岛、雪花、燕京、金威等啤酒集团和西凤酒等酒类企业的理想型配套包装厂家,深受用户信赖。育才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主导产业为:硅基、钛、镁、玻璃及新材料体系、玻璃产业链、海绵钛产业链以及大水川、灵宝峡、九龙山、鸡峰山、天台山、西镇吴山六大景区;高新奥斯顿酒店、陈仓奥斯顿酒店、宝鸡旅游大厦酒店三大酒店;宝鸡方塘高级中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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