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每年12月31日前,用热人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费足额支付给供热人。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