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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公报 政府公报201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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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务信息办

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

宝政发〔2014〕45号    2014年12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制度创新基础上,大力推进经办管理服务创新,实现“四统一”市级统筹管理,巩固提升在全省、全国的领先地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政策制度
    1.统一设定个人缴费档次。根据中、省文件精神和我市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情况,将城乡居民个人年缴费档次全市统一设定为100、200、300、400、500、600元、700、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居民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补,多缴多得。要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广泛深入地宣传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2.统一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为解决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偏低、中青年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一是多缴多补。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将年缴费选择500元档次的,财政补贴标准统一提高到60元;600元至90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财政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提高到100元,1500元的提高到150元,2000元的提高到200元,体现多缴多补。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市、县(区)财政各承担25%,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二是长缴多得。对参保缴费达到15年缴费年限的,每多缴费一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0元。增加部分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充分运用财政补贴杠杆,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按年不间断连续缴费,尽可能多地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努力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
    3.统一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为进一步增强制度吸引力,有效防止冒领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居民正常死亡后,在一个月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终止、户籍注销等相关手续,其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一次性享受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省、市财政各承担400元,县区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按《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宝政发〔2014〕11号)和各县区《实施细则》办理。
    二、统一经办管理
    1.全面推进经办服务“五个不出村”。为认真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强力打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费缴纳、待遇领取、权益查询、资格年检“五个不出村”经办管理服务模式。持续抓好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宝政办发〔2011〕10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尤其要下大功夫抓好村级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按全市统一的规范、标准和标识要求,逐项认真落实到位,尽快实现“五有”(有经办人员、有工作场所、有工作经费、有电脑打印机、有互联网或业务专网)目标,大力提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同时,要积极推进金融服务入村,指导督促业务经办银行在每个行政村设立金融服务网点,安装便民宝(POS机),确保2015年6月底前设点率达到100%,并切实抓好公共服务站和金融服务网点业务经办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为创建“钱从银行走、数在网上流、五个不出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宝鸡模式”奠定坚实基础。
    2.积极推动保费代扣代缴改革。为大力提升养老保险费收缴归集的便捷性、安全性、准确性、高效性,要加快步伐改革村组干部收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在每个行政村设立金融服务网点的基础上,由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委托业务经办银行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以下简称代扣代缴)。按“三步走”目标,2014年在每个县区两个以上村试点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试点方案和代扣代缴流程,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试点;2015年扩大试点范围,确定在眉县、千阳县、麟游县全面开展银行代扣代缴保费,其余县区各至少确定2个镇(街)全面开展代扣代缴保费试点;2016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代扣代缴保费。
    3.持续推动示范县区创建。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示范县区创建活动,作为在全市范围内加强经办能力和提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抓手,按照规定的创建标准,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强化考核,落实奖惩,强力推进。要分别以县(区)、镇(街)、村(社区)为单位,实行分级创建、跟踪督查、半年检查、年终考评、动态管理,年终对新达标的进行命名表彰,对已达标命名的进行复审,未通过复审的取消命名,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推动经办管理服务达到全省一流、全国领先水平。
    三、统一基金管理
    1.加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账户管理是基金管理最重要、最核心的管理工作,各县区要坚守安全第一的原则,以对城乡参保居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基金专户开设必须与银行承受金融风险能力及为民便民利民的水平挂钩。按照中、省有关规定及我市工作实际,严格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必须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二是开户银行必须在镇、村有金融服务网点,能够提供保费代扣代缴、养老金代发等不出村便民利民服务。严禁在承受金融危机能力弱及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杜绝风险,确保安全。
    2.认真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各县区要足额预算列支本县区政府补贴配套资金,及时协调划拨,确保每月政府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年度个人缴费补贴资金要在7月底前预拨到位。县区财政要认真落实养老金发放周转金制度,在支出户预留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每月养老金必须在25日前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银行账户中。
    3.努力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必须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实现保值增值。为既能确保安全,又能换取服务,基金转存定期存款必须在承担业务经办任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根据其在村级设置金融便民服务网点及为民便民利民的水平择优选择并确定转存数量。各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每年应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及业务经办银行为镇(街)、村(社区)提供便民利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将除用于当年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金,提出可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家债券数量和期限的意见,按照一年期不超过10%,两年期以上(含两年)不低于90%的比例,制定科学合理的转存方案,经县区人社局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转存。当年保费归集到账及定期存款到期,应在20个工作日内转存。从2014年起县区基金转存率不得低于98%。严禁动用基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严禁挪用、拆借、担保或抵押;严禁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政府应承担的基础养老金。
    各县区在基金账户开设、定期存款转存等方面都要严格按中、省、市统一规定执行。积极创造条件,为实现基金全市实时监控、并推进基金省级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四、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1.实现四级专网办理业务。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宝市发〔2011〕16号)精神,确保把镇(街)、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为每个镇(街)安排工作经费2万元,为村(社区)安排工作经费0.5-1万元,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确保镇(街)、村(社区)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正常运转、业务专网接通,实现全市统一使用专网办理业务的目标,建成覆盖市、县(区)、镇(街)、村(社区)四级,全市统一、共享、网络体系完善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水平。
    2.实现三个系统无缝对接。一是实现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经办银行管理系统无缝实时对接。着力解决两个系统相对独立无法实现数据集成交换的问题,将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经办银行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做到缴费实时到账并记入个人账户,确保个人账户准确无误。二是实现财务管理系统与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无缝实时对接。将财务管理信息数据与业务管理信息数据集成共享,实时对接,做到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数据一致。三是实现财务管理系统与经办银行管理系统无缝实时对接。确保财务、业务与银行数据一致。
    3.实现业务财务实时监控。以镇(街)为单位,大力推进村级六项基本服务,即:基金专户开设、村级金融服务网点、代扣代缴保费、养老金代发、社保卡(银行卡)发行应用、信息系统无缝对接,统一由一个业务经办银行承担,为实现对业务、基金财务实时稽核、实时监管奠定基础。通过四级专网办理业务、三个系统无缝对接,做到服务向末端延伸、业务在镇(街)村(社区)办理、数据向省市集中、业务财务省市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经办精确化、基金监督经常化、管理服务零距离。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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