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16〕5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土壤环境是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制订本方案。 附件1 产粮(油)大县清单 序号 所在市县(市、区)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重点县清单 序号 所在市县(市、区)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清单 序号 所在市县(市、区) 蔬菜产业重点县清单 序号 所在市县(市、区)
现将《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总体要求: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1%。
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8%;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90%。
一、开展土壤污染监测和调查
(一)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合理设置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网络。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市、区)域全覆盖。(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另外说明)
(二)深化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土壤调查和例行监测及专项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力争2018年底前建成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及趋势研究等方面的作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严格执行土壤保护法律法规
(四)严格依法治“土”。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并实施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五)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煤化工、化工、电镀等行业,产粮(油)大县(见附件1)以及各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六)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七)组织农用地类别划定。根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要求,以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按污染程度对农用地进行类别划定,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为重点确定优先保护区域,明确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在关中灌区吨粮田产业带,渭北、陕北旱作高产玉米产业带,陕南油菜水稻一体化产业带和陕南、陕北高产高效马铃薯产业带等四大粮食功能区进行试点,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试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类别划定,其他地区2020年底前完成类别划定。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对陕南林地、陕北草地、关中地区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八)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按照陕西省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周至县等16个县(见附件2)作为全省重点,由省级指导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其他县由各市负责完成划定工作。产粮(油)大县要制订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省政府将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九)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监管。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开展详细调查,建立例行监测制度。各县要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十)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潼关县、勉县、安康市汉滨区、岚皋县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订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实现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48万亩。(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十一)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对重度污染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要制订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58万亩。(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二)加强林草园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十三)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市、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十四)明确管理措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
(十五)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等,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达标率达到100%。(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十六)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保护。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制度,各市应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开展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监测。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参与)
(十七)加强未利用地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市、县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8年起,在陕北地区开展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八)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市、县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九)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
(二十)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化工、化工医药、铅蓄电池、采矿选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二十一)加强企业污染监管。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环境和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十二)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13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区域(见附件3),自2017年起,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西安中核蓝天铀业有限公司和中核陕西铀浓缩公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按规定频次、规定项目开展监测。(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二十三)防控涉重金属行业污染。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按照铅酸蓄电池等行业标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鼓励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10%。(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二十四)规范工业废物处置。制订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锰渣、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汞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整治方案。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并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二十五)控制化肥农药污染。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到2020年,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见附件4),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二十六)回收利用废弃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在西安市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关中地区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二十七)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旬邑县、澄城县、洛川县等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二十八)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参与)
(二十九)减少生活污染。不断提升废弃物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程度。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实行集中收集、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在咸阳、渭南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设;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延安市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在咸阳市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资源化利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2020年前,新增完成4200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三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十一)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分级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各市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三十二)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选择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2017年底前,开展1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20年前,开展5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3万亩。(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十三)强化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同时要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有关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三十四)强化目标任务落实。各市要定期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参与)
八、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三十五)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鼓励开展土壤修复与治理、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探索生活垃圾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新技术、新模式。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重点专项,重点突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引进土壤环境保护专家,多途径培养土壤环境监测学科带头人。(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科学院等参与)
(三十六)加大科研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根据土壤修复与治理试点情况,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建设成果转化平台。开展技术交流,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科学院等参与)
(三十七)促进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九、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三十八)完善管理体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和跨市、县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利用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积极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等重点项目和优先保护类耕地等重点区域;将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处置及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形成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应急能力等建设,建立土壤环境应急系统,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省级、各市每年分别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每3年开展1轮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培训。(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一)完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扶持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清洁生产、农用资源综合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项目。(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四十二)开展先行区试点。2017年底前,潼关县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试点,编制建设方案,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探索,建设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可选择有条件的县自行开展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三)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促进多元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和引导涉重金属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等参与)
(四十四)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省环境保护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五)开展宣传教育。制订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发挥“三秦环保世纪行”“秦风热线”等作用,支持环保志愿团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体系
(四十六)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2016年底前,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责任主体;每年要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实施进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要抓好统筹协调,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八)落实企业责任。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监测与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重点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参与)
(四十九)实行目标责任制。省政府与各市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从2017年开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每年度对各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考核办、省审计厅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市、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参与)
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土壤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在贯彻落实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1.产粮(油)大县清单
2.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重点县清单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清单
4.蔬菜产业重点县清单
1 西安市国家级:高陵区、长安区、临潼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 省级:阎良区
2 宝鸡市国家级:陈仓区、凤翔县、扶风县、岐山县 省级:千阳县、眉县
3 咸阳市国家级:泾阳县、兴平市、乾县 省级:武功县、三原县
4 渭南市国家级:临渭区、富平县、蒲城县 省级:华州区、大荔县、澄城县、合阳县
5 汉中市 省级:汉台区、洋县、勉县、城固县、南郑县
6 安康市 省级:汉滨区
7 商洛市 省级:洛南县
8 韩城市 省级:韩城市
附件2
1 宝鸡市 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
2 咸阳市 秦都区、渭城区
3 铜川市 王益区、印台区、耀州区
4 渭南市 临渭区
5 延安市 宝塔区
6 榆林市 榆阳区
7 汉中市 汉台区
8 安康市 汉滨区
9 商洛市 商州区
10 杨凌示范区
11 韩城市
附件3
1 西安市 鄠邑区
2 宝鸡市 凤翔县、凤县
3 咸阳市 礼泉县
4 渭南市 潼关县
5 汉中市 略阳县、宁强县、勉县
6 安康市 汉滨区、旬阳县
7 商洛市 商州区、镇安县、洛南县
附件4
1 西安市灞桥区、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
2 宝鸡市陈仓区、凤翔县、岐山县、太白县、千阳县、凤县、陇县
3 咸阳市秦都区、泾阳县、三原县、兴平市、武功县、乾县
4 铜川市耀州区
5 渭南市临渭区、华州区、大荔县、蒲城县、富平县、合阳县
6 延安市安塞区
7 榆林市榆阳区、定边县、靖边县
8 汉中市汉台区、略阳县、洋县、城固县、镇巴县、勉县、西乡县、南郑县
9 安康市汉滨区、白河县、紫阳县、岚皋县、汉阴县、旬阳县、平利县、石泉县
10 商洛市镇安县、洛南县
11 杨凌示范区
12 韩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