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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通知的政策问答

(来源:网站编辑 2023-12-01 14:49)
文章正文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申请提前退休的工种,应在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范围内,且参保人员在企业所从事的工种岗位,已经我市或外省市原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原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职工在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可以自行选择退休时间吗?      

答:可以。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特殊工种岗位实际工作年限达到相应最低标准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职工在提前退休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至间,可以选择提前退休时间。      

三、女职工年满45周岁、男职工年满55周岁时,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未满足国家规定累计最低年限的,年满4555周岁以后满足年限条件的能否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答:可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当其年满4555周岁以后满足国家规定累计最低年限条件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的,仍可在提前退休年龄与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选择退休时间。      

四、在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与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选择退休时间的职工,退休时间如何规定?      

答: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在提前退休年龄与法定退休年龄之间自行选择退休时间的职工,通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后,即可在该退休年龄其余各月办理退休手续。      

五、曾经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女年满45、男年满55周岁时未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或放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现在能否继续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答:可以。曾经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其年满4555周岁时未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或放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目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后,仍可提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六、需要告知职工的权益和责任有哪些?      

答: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中应明确告知职工相关权益,具体包括: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对个人养老待遇计发及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弄虚作假搭车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法律责任等。      

七、特殊工种人员公示有哪些要求?      

答:严格落实三级公示制度,每级公示期为7天,其中工作日不少于5天。企业应在职工活动比较集中的车间、食堂等场所进行公示,出具的公示结论应由申报单位、工会、纪检、人力资源和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在服务对象比较集中的办事服务大厅等场所进行公示;市人社行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面向全市公示。各级公示内容中,除公示部门举报电话外,还应公布12333举报电话。      

八、哪些材料可以容缺受理?      

答:采取承诺制,对《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31号)中规定的公示报告、公示照片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实行容缺受理。企业或存档机构应自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和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逾期不能补齐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人社行政部门应依法撤销之前作出的决定。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不再提供。      

九、做好全国特殊工种人员信息库建设有哪些要求?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特殊工种人员信息库报送规程、使用和经办流程,每年通过互联网将本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人员名册及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等信息,向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报送。各区人社行政部门、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负责指导、督促企业填报信息,对信息进行初审。市人社行政部门对初审的信息进行复核,符合国家规定的,及时入库,应入尽入。对于因企业关停并转等原因已离开原企业的职工,由原企业供相关原始依据,现存档部门报送信息,存档部门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初审。      

十、改制后的市属国有(控股)集团是否能够继续承担所属企业特殊工提前退休资格初审工作?      

答:设有特殊工种的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完成企业改革后,国有股份所占比重在50%以下的,不再承担特殊工种的初审职能,由属地化管理的区人社行政部门承担。调整的始点,是以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做出最新的工商变更时间,作为调整管理权限的起点。      

十一、改制企业的职工从事原特殊工种岗位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职工改革后继续在原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且该工种岗位劳动条件、生产环境、劳动强度未发生变化的,其改革前后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改革后新调整到该工种岗位或新招录的职工,均不列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      

十二、京津冀特殊工种如何实行互通互认?      

答:实施三地企业特殊工种互认后,凡职工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市的,到达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时,参保人员提供当地确认特殊工种的政策文件后,可以直接在我市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十三、哪些行为属于追究问责范畴?      

答:各级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集体会商、材料留存、三级公示制度,审核公开透明的,对审批程序不规范,擅自突破特殊工种范围、自行降低标准的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追责问责。      

十四、如何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答:企业要对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各类依据性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故意提供伪造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市、区两级人社行政部门予以收缴没收。情节严重的,根据文件的相关规定,将违法违规和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数据库和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措施目录。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凡举报人提供线索查证属实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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