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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印发《宝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9-10 12:43)
文章正文

第四十三条 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在供热期前,应提前对各自负责的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并对存在隐患的部分及时完成整改。供热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各供热设施产权管理单位应对提出的安全隐患和设施缺陷进行整改,需要入户检查的,供热企业应当征得热用户同意,并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盗窃、损坏供热设施的管道、井盖、阀门;

(二)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热管道的井盖、阀门;

(三)在供热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采砂、取石、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擅自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四)利用或依附供热管道拉绳挂物或牵拉、吊装作业;

(五)向供热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倾倒垃圾或其他杂物;

(六)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七)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县(区)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六章投诉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供热争议。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热用户的报修或者投诉。

第四十七条 供热企业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供热企业应在当地供热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热用户的投诉。在规定处理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投诉,应向热用户说明原因,并应明确解决时间。因非供热企业原因无法处理的,应向投诉人做出解释。

(二)供热企业接到供热管网泄漏报修信息后,按产权责任划分立即组织抢修或督促产权单位抢修;对供热质量的投诉应在1小时内做出响应,并在1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八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的要求。供热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使用符合标准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入户测温。测温应当如实填写检测记录。热用户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应在检测记录上签字。

热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热用户可以向所在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测温。

第四十九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热用户并办理退费。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供热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涉及集中供热的重大事项及相关问题。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资金、物资应急保障体系。

第五十二条 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督导、监管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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