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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不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特殊工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0-06 10:54)
文章正文

穗人社复案字〔2023〕第13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6月13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1984年10月在淮南某厂知青办待业;1985年6月通过安徽省淮南市全民所有制国企招工考试,经过为期半年的培训考试,合格后于同年12月进入安徽淮南某厂(后改名为:安徽某有限公司)硝酸车间工作。

  依据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和《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写明的申请人档案资料(该档案存档在广州市南沙区人才办)记载:吴某1985年12月进厂,1986年1月至2000年12月在安徽某有限公司(原淮南某厂、淮南某总厂)从事“有毒有害”危险某操作工作。

  其中1986年1月至1992年12月在淮南某厂硝酸车间从事氨制冷冰机岗位某(报告表1987年2月),审批表(1987年12月、1991年8月、1992年6月);氨制冷冰机岗位(该岗位属于合成氨生产和浓硝酸生产过程中重要的氨液化制冷工作,属于有毒有害易中毒低温某岗位。已在审批补材中提供了《淮南某厂冰机岗位操作手册》);

  1993年初,根据工作需要,被硝酸车间内部调动,调岗至浓硝酸工作配料岗位(该岗位从事99%浓度的浓硝酸配料生产,生产介质为99%浓硝酸、99.9%四氧化二氮等高危险化学品,属于最危险的有毒有害、易中毒、易化学灼伤的危险某岗位);审批表(1993年7月、1994年4月、1995年1月);

  1995年10月,根据生产需要,在厂内调动到新投产的甲胺车间钳工岗位,从事有毒有害生产设备检修工作。审批表(1995年11月、1996年2月、1997年5月、1999年9月、2000年5月)。(注:甲胺为农药和除草剂的基础化学原料,毒性极大,钳工检修工,要经常进入压力容器内部参与危险生产检修,危险程度极高。)

  2001年1月至2009年12月,由于企业内部改制调整,甲胺车间被划归为安徽淮化精细某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安徽某集团有全资子公司,当时为了上市而做了调整)。

  2009年底至2015年4月我从安徽淮化精细某股份有限公司离职来到广东工作至今。

  按照《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审核结论和申请人档案记载,申请复议一:申请人所从事的某、冰机、冰机某、硝酸冰机、硝酸配料岗在安徽某有限公司(原淮南某厂、淮南某总厂)一直就是作为“有毒有害”危险某岗位(在那样基于全部手写纸质记录的年代,可能有些记载未能作为公开资料存档,又基于2019年8月原安徽某有限公司已经政策性破产关停,原单位的一些档案记录和存档可能有些不足或混乱,希望审核部门领导能勤勉尽职,认真审核),这在淮南市人社局和安徽某有限公司都有备案,而且也有一直都作为“特殊工种”对待,我的所有同事和工友都是按政策规定办理了男55岁女45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许多离职到外省工作的同事也已按照国家政策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按照《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审核结论,剔除申请人在安徽淮化精细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履历不算,其1986年1月至1995年10月一直在安徽某有限公司(原淮南某厂、淮南某总厂)硝酸车技从事有毒有害某操作工(氨制冷冰机岗位、浓硝酸配料岗位)工作。并且连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9年零10个月(已经达到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八年以上);1995年10月到2000年12月,在甲胺车间从事有毒有害某设备钳工检修工作5年零2个月。申请人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累计达15年。

  综上所述:按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政策依据,申请人符合“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八年以上”退休条件。特申请对《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审核结果进行复议,重新审核。准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称:

  一、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中心申1986年1月至2009年12月在安徽某有限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操作工”的工种。经初次审查,本中心认为档案内资料无法证实申请人申报的工种属于特殊工种,因此我中心曾于2023年3月24日向申请人发出《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请申请人补充:1、可证实1985-2009年曾从事特殊工种硝酸制造工的有效原始资料(包括学徒转正定级表、工资升级、调资表、工种变动单、劳保卡、体检表、工资表、车间或班组花名册、履历表、职工登记表、工作证件、劳动合同、工种登记卡类等或其它可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2、可表明冰机工种的具体操作规程或技术(工艺)流程的技术资料(标准);3、(1)提供1985年12月至1995年12月的社保缴费记录(因系统未显示该段时间信息)、(2)提供淮南某厂、淮南某总厂、淮南某总厂某制品厂、安徽某有限公司、安徽淮化精细某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这6家单位成立时在市场监管(原工商)部门登记的相关主管部门资料(请凭身份证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开业”全选;“重新登记”全选;“变更”中选择变更名称、经济性质、股东的资料;“注销”全选)(务必详细提供)。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补充提供了办理说明1份及冰机岗位操作规程1份(未能证明资料来源)。

  我中心鉴于此于2023年3月24日向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调查,详见《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商请协助提供患难某厂等单位注册登记档案的函》,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3日回函,详见《关于商请协助提供注册登记档案的回函》。

  我中心于2023年3月24日向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调查,详见《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商请协助了解淮南某厂等单位情况的函》。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复函。

  我中心再次于2023年5月23日向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调查,详见《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商请协助了解吴某工作经历的函》。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复函。

  我中心于2023年5月23日向安徽淮化精细某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某厂、淮南某总厂、淮南某总厂某制品厂、安徽某有限公司)发函调查,详见《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商请协助提供吴某通知工作经历的函》,单位留守人员未复函只提供工商登记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一条第(二)项、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第五、第六点意见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规定,职工以从事特殊工种为由申请提前退休,须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作,且所从事的工种应被列入经劳动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当中并从事相应工种满足名录所规定的年限。

  据查申请人的原始人事档案资料,记载其1986年1月至2000年12月在安徽某有限公司(原淮南某总厂、原淮南某厂)工作,其中从事“某”:1987年2月、1991年8月、1992年6月;“冰机”:1987年12月、1988年10月、1989年3月;“冰机某”:1988年1月;“硝酸冰机”:1990年10月;“配料”:1993年7月、1994年4月、1995年1月;“钳工”:1995年11月、1996年2月、1997年5月、1999年9月、2000年5月。

  2001年1月至2009年12月实际在安徽淮化精细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某有限公司工作。

  本案中申请人:1、所在单位安徽某有限公司(原淮南某总厂、原淮南某厂)为某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但申请人在该单位从事的工种“某”、“冰机”、“冰机某”、“硝酸冰机”、“配料”、“钳工”未列入某系统(行业)的特殊工种名录(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某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2、所在单位安徽淮化精细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3、至于其申请的1985年12月的工作时间,鉴于现有资料不足以证实申请人该期间属于《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所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招收录用的临时工,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因此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申请人在申请书主张“某”、“冰机”、“冰机某”、“硝酸冰机”、“配料”、“钳工”是危险某岗位,但危险某岗位不等同于特殊工种,且现有资料无法证实申请人所从事的工种列入某系统(行业)所属的特殊工种名录,因此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因其档案资料不足,我中心向申请人发出《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其只补充一份个人说明,未补充任何体现工种的资料。我中心又两次向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调查,目前未收到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书面复函。此后我中心向安徽淮化精细某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某厂、淮南某总厂、淮南某总厂某制品厂、安徽某有限公司)发函调查,单位留守人员仅提供了淮南某厂的工商资料,未提供吴某所从事的工种资料。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 号)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申请人虽在复议期间提供了信息库备案信息,但并未提供可证实其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材料。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 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 号)第二条第(三)款“规范审批流程及审批标准。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内部控制,各个环节都做到责任到人、全程留痕,完善制约机制,防范审批风险。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且因此,并不能仅凭备案信息就认定申请人的特殊工种。现并无原始资料可证实吴某曾从事“浓硝酸制造工”、“甲胺制造工”。

  二、本中心发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提起提前退休的申请,本中心于2023年3月24日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因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本中心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并委托广州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送达申请人。

  综上所述,本中心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个人缴费明细表》、《招收合同制工人登记审批表》等。

  本局查明:

  2023年3月17日,申请人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申报1985年12月至2009年12月在安徽省某有限公司(原淮南某总厂硝酸车间)“危险化学品操作工”工种的工作经历,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特殊工种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特工补字〔2023〕0966号),要求申请人补交:1、可证实1985年-2009年曾从事特殊工种硝酸制造工的有效原始资料;2、可表明冰机工种的具体操作规程或技术(工艺)流程的技术资料(标准);3、请提供1985年12月至1995年12月的社保缴费记录;4、请提供淮南某厂、淮南某总厂、淮南某总厂某制品厂、安徽某有限公司、安徽淮化精细某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这6家单位成立时在市场监管(原工商)部门登记的相关主管部门资料,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签收上述通知书。2023年4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吴某特殊工种退休补充材料的办理说明》、冰机岗位操作规程。

  同时,被申请人曾向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安徽淮化精细某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某厂、淮南某总厂、淮南某总厂某制品厂、安徽某有限公司)发函核实相关情况。相关单位随后向被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材料。 

  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委托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次日送达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申请人1986年1月至2000年12月在安徽某有限公司(原淮南某总厂、原淮南某厂)工作,其中从事“化工”:1987年2月、1991年8月、1992年6月;“冰机”:1987年12月、1988年10月、1989年3月;“冰机某”:1988年1月;“硝酸冰机”:1990年10月;“配料”:1993年7月、1994年4月、1995年1月;“钳工”:1995年11月、1996年2月、1997年5月、1999年9月、2000年5月。

  另,根据档案内的《职工技能工资升级审批表》(2001年1月)、《职工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2005年8月)以及《职工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审批表》(2009年3月)中显示申请人2001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在安徽淮化精细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某有限公司工作。

  本局认为: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7号)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企业职工的特殊工种年限进行审核。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一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第五条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严格依照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资料和特殊工种名录进行审核,并至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二是从事的工种必须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工种范畴;三是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四是男年满五十五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且满足在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申报的工作期间内:1、所在单位安徽某有限公司(原淮南某总厂、原淮南某厂)为某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但申请人在该单位从事的工种“化工”、“冰机”、“冰机化工”、“硝酸冰机”、“配料”、“钳工”未列入某系统(行业)的特殊工种名录(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某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2、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及被申请人调查获取的相关资料可知,安徽某有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6日),安徽淮化精细某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30日),上述两家单位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据此申请人所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3、至于申请人所申请的1985年12月的工作时间,鉴于现有资料不足以证实其在该期间属于《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所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招收录用的临时工,经审核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4、申请人的档案内,并无其备案登记中所载从事“浓硝酸制造工”、“甲胺制造工”工种的相关原始档案材料。因此,被申请人据上述理由作出不同意申请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穗社保特工告字〔2023〕*号)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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