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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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我国建筑用能约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27.5%,并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增加到30%以上。公共建筑用能数量巨大,浪费严重。制定并实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利于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建筑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公共建筑的能耗水平,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贯彻有关政策和法规作出贡献。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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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又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则包括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超市、金融建筑等),酒店建筑(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以及交通运输建筑(如机场、车站等)。目前中国每年建筑竣工面积约为25亿m2,其中公共建筑约有5亿m2。在公共建筑中,办公建筑、商场建筑,酒店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教育建筑等几类建筑存在许多共性,而且其能耗较高,节能潜力大。
在公共建筑的全年能耗中,供暖空调系统的能耗约占40%~50%,照明能耗约占30%~40%,其他用能设备约占10%~20%。而在供暖空调能耗中,外围护结构传热所导致的能耗约占20%~50%(夏热冬暖地区大约20%,夏热冬冷地区大约35%,寒冷地区大约40%,严寒地区大约50%)。从目前情况分析,这些建筑在围护结构、供暖空调系统、照明、给水排水以及电气等方面,有较大的节能潜力。
对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本标准从建筑与建筑热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方面提出了节能设计要求。其中,扩建是指保留原有建筑,在其基础上增加另外的功能、形式、规模,使得新建部分成为与原有建筑相关的新建建筑;改建是指对原有建筑的功能或者形式进行改变,而建筑的规模和建筑的占地面积均不改变的新建建筑。不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设计也应执行本标准。不设置供暖供冷设施的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如:不设置供暖空调设施的自行车库和汽车库、城镇农贸市场、材料市场等。
宗教建筑、独立公共卫生间和使用年限在5年以下的临时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
1.0.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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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必须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在保证室内环境质量,满足人们对室内舒适度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能力,提高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等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在保证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同时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能源发展战略,完成公共建筑承担的节能任务。
本次标准的修订参考了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编制的经验,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通过技术经济综合分析,确定我国不同气候区典型城市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最优建筑节能设计方案,进而确定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公共建筑技术经济合理的节能目标,并将节能目标逐项分解到建筑围护结构、供暖空调、照明等系统,最终确定本次标准修订的相关节能指标要求。
本次修订建立了代表我国公共建筑使用特点和分布特征的典型公共建筑模型数据库。数据库中典型建筑模型通过向国内主要设计院、科研院所等单位征集分析确定,由大型办公建筑、小型办公建筑、大型酒店建筑、小型酒店建筑、大型商场建筑、医院建筑及学校建筑等七类模型组成,各类建筑的分布特征是在国家统计局提供数据的基础上研究确定。
以满足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要求的典型公共建筑模型作为能耗分析的“基准建筑模型”,“基准建筑模型”的围护结构、供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的参数均按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规定值选取。通过建立建筑能耗分析模型及节能技术经济分析模型,采用年收益投资比组合优化筛选法对基准建筑模型进行优化设计。根据各项节能措施的技术可行性,以单一节能措施的年收益投资比(简称SIR值)为分析指标,确定不同节能措施选用的优先级,将不同节能措施组合成多种节能方案;以节能方案的全寿命周期净现值(NPV)大于零为指标对节能方案进行筛选分析,进而确定各类公共建筑模型在既定条件下的最优投资与收益关系曲线,在此基础上,确定最优节能方案。根据最优节能方案中的各项节能措施的SIR值,确定本标准对围护结构、供暖空调系统以及照明系统各相关指标的要求。年收益投资比SIR值为使用某项建筑节能措施后产生的年节能量(单位:kgce/a)与采用该项节能措施所增加的初投资(单位:元)的比值,即单位投资所获得的年节能量(单位:kgce/(年·元))。
基于典型公共建筑模型数据库进行计算和分析,本标准修订后,与2005版相比,由于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改善,供暖空调设备和照明设备能效的提高,全年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减少约20%~23%。其中从北方至南方,围护结构分担节能率约6%~4%;供暖空调系统分担节能率约7%~10%;照明设备分担节能率约7%~9%。该节能率仅体现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供暖空调设备及照明设备能效的提升,不包含热回收、全新风供冷、冷却塔供冷、可再生能源等节能措施所产生的节能效益。由于给水排水、电气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相关内容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没有比较基准,无法计算此部分所产生的节能率,所以未包括在内。该节能率是考虑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加权后的计算值,反映的是本标准修订并执行后全国公共建筑的整体节能水平,并不代表某单体建筑的节能率。
1.0.4 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m2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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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超高超大的公共建筑在我国各地日益增多。1990年,国内高度超过200m的建筑物仅有5栋。截至2013年,国内超高层建筑约有2600栋,数量远远超过了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其中,在全球建筑高度排名前20的超高层建筑中,国内就占有10栋。特大型建筑中,城市综合体发展较快,截至2011年,我国重点城市的城市综合体存量已突破8000万m2,其中北京就达到1684万m2。超高超大类建筑多以商业用途为主,在建筑形式上追求特异,不同于常规建筑类型,且是耗能大户,如何加强对此类建筑能耗的控制,提高能源系统应用方案的合理性,选取最优方案,对建筑节能工作尤其重要。
因而要求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超高超大建筑的节能设计还应通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复核其建筑节能设计特别是能源系统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设计单位应依据论证会的意见完成本项目的节能设计。
此类建筑的节能设计论证,除满足本规范要求外,还需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并提交分析计算书等支撑材料:
1 外窗有效通风面积及有组织的自然通风设计;
2 自然通风的节能潜力计算;
3 暖通空调负荷计算;
4 暖通空调系统的冷热源选型与配置方案优化;
5 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措施,如新风量调节、热回收装置设置、水泵与风机变频、计量等;
6 可再生能源利用计算;
7 建筑物全年能耗计算。
此外,这类建筑通常存在着多种使用功能,如商业、办公、酒店、居住、餐饮等,建筑的业态比例、作息时间等参数会对空调能耗产生较大影响,因而此类建筑的节能设计论证材料中应提供建筑的业态比例、作息时间等基本参数信息。
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并宜说明其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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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设计达到节能要求并不能保证建筑做到真正的节能。实际的节能效益,必须依靠合理运行才能实现。
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在使用和运行管理上,不同地区、不同建筑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当多的建筑实际运行管理水平不高、实际运行能耗远远大于设计时对运行能耗的评估值,这一现象是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正常进行。设计文件应为工程运行管理方提供一个合理的、符合设计思想的节能措施使用要求。这既是各专业的设计师在建筑节能方面应尽的义务,也是保证工程按照设计思想来取得最优节能效果的必要措施之一。
节能措施及其使用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设备及被动节能措施(如遮阳、自然通风等)的使用方法,建筑围护结构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做法;
2 机电系统(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系统等)的使用方法和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其运行管理方式,如:
(1)暖通空调系统冷源配置及其运行策略;
(2)季节性(包括气候季节以及商业方面的“旺季”与“淡季”)使用要求与管理措施;
(3)新(回)风风量调节方法,热回收装置在不同季节使用方法,旁通阀使用方法,水量调节方法,过滤器的使用方法等;
(4)设定参数(如:空调系统的最大及最小新(回)风风量表);
(5)对能源的计量监测及系统日常维护管理的要求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许多大型公建的机电系统设置了比较完善的楼宇自动控制系统,在一定程度上为合理使用提供了相应的支持。但从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来看,自动控制系统尚不能完全替代人工管理。因此,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主动性依然是非常重要的节能措施。
1.0.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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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本标准对公共建筑的建筑、热工以及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电气以及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中应该控制的、与能耗有关的指标和应采取的节能措施作出了规定。但公共建筑节能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并作出了节能规定。在进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