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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相关政策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1-07 11:48)
文章正文

按面积收费方式:采暖期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按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收取;非居民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为40元收取。

按计量收费方式:采暖期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非居民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依据:《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8〕285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3〕1135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1092号)

维修有关标准:供热单位应用热户的要求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要事先向用热户逐一列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用热户与供热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后实施。对维修项目和部位等做出详细记录,并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

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津公用办〔2022〕39号)

二、法定供热时间,供热收费的起止日期

法定供热时间: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供热收费的日期: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三、热费收缴、供热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详见《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津公用办〔2022〕39号)

四、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详见《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津公用规〔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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