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被要求缴取暖费合理吗?赠送面积是否要收取供暖费?几个案例回答你
2020-09-20 09:46
转眼夏末秋凉,又到了该缴供暖费的时候了。有一些租房的热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了疑问:租房被要求缴纳供暖费合理吗?还有一些购买带有开发商“赠送面积”房屋的热用户产生了困惑:阁楼、阳台、跃层、夹层、车库的房屋,采暖费到底该怎么算?购房时赠送的面积是否应缴纳供暖费?今天一起来聊聊!
问题一
租房被要求缴纳供暖费合理吗?
案例一
租房是否需要交取暖费,取决于双方在《租房合同》中的约定。
刘小姐为了上班方便,租住了一套离公司近的房子,租金是1000一个月。去年冬季,在交暖气费时和房东发生了纠纷,刘小姐认为,它租住的房子租金比同小区的房子每月要贵200元,那么自己交的租金中暖气费用应该包含了暖气费用。而房东认为,房租仅仅是租金,不包含暖气费。双方协商不成,最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刘小姐是房屋的使用者,是暖气的实际受益人,暖气费应该由刘小姐承担。而关于租金贵的问题,法院认为当时交易时双方达成协议,属于自愿交易,不影响暖气费用的承担与否。(摘自”网络)
关于租房是否需要交暖气费,取决于双方在《租房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房东交暖气费,就应该由房东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房客交暖气费,就应该由房客交。只要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无论约定谁交,都是合法的。
如果签订合同是忽略了暖气费由谁交的问题,租赁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一般情况,按照谁消费谁受益的原则决定暖气费由谁交,也就是说,租客是消费者和实际收益人,暖气费用应该由租客来交。但从惯例上来说,租房的物业费和取暖费等数额固定的费用由房东负责;租房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数额不固定的费用由房客负责。当然,房东和房客在《租房合同》中的约定,可以遵循这个惯例,也可以不遵循这个惯例。
法官提醒
每年的暖气费用也有上千元,租房时一定考虑好相关事项。如果不使用暖气,要和房东沟通好,报停暖气服务。如果要使用暖气,租房暖气费由谁交最好在订立合同时写明相应的条款,以免日后和房东发生矛盾。如果双方在《租房合同》中没有对暖气费交纳的相关约定,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即到当地的区县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小编提醒
不管租金怎样,既然签订了租房协议,爱护房子及租房附属用品及设施是房客的责任,双方相互尊重,友好相处还是很重要的。
案例二
即使业主与承租人约定“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如期交纳相关费用,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2014年某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某旗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某物业服务公司诉马某(出租人)、李某(承租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马某是公路小区迎街底商的房东,被告李某是该房的租用人。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为被告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但被告李某认为原告的供暖达不到国家供暖标准,其已经通知原告不需要供暖,所以不交纳供暖费,被告马某则认为其已将房屋租给被告李某,其与被告李某签订的租房协议中约定水暖电等一切费用均由李某承担,供暖费缴纳与其无关。二被告均拒不缴纳供暖费,遂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缴纳供暖费。
经当地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二被告是否应当给付原告供暖费。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公路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李某作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享受了原告提供的供暖服务,但未向原告交纳供暖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被告李某未向原告交纳供暖费的行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构成违约,被告李某应履行其合同义务。根据《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已粘贴通知向公路小区住户(包括被告)催交供暖费,被告李某关于“已经通知原告不需要供暖,所以不交纳供暖费”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供暖达不到国家供暖标准”,故被告李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应给付原告某物业公司供暖费。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故被告马某关于“供暖费与被告马某无关”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马某应对供暖费负连带交纳责任。综上,被告李某应当给付原告供暖费,被告马某对供暖费承担连带交纳责任。(案例摘自:杭锦发布微信公众号)
法官提醒
法律明确规定了业主的连带交纳责任,故即使在业主与承租人约定“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等类似内容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食言”,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如期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也不能当然逃避法律为其设定的义务,物业服务费应由业主来交纳。交费后,业主可向承租人追偿。
问题二
购房时赠送面积是否缴纳供暖费?
案例一
阁楼未安装供暖管道,也要交供暖费。
2019年,家住包头市九原区宫园墅小区的杨女士向当地媒体表达对供暖费缴费的不满。杨女士表示:2017年12月,她在宫园墅小区买了房子,当时买的是上下两层带阁楼的户型,并于今年9月份给华融热力公司交了6千多元的供暖费,但让杨女士不解的是,当初购房合同上并没有把阁楼的面积计算在内,阁楼里也没有任何供暖的管道,热力公司为什么要收取这笔费用?杨女士觉得不合理,便去了华融热力公司询问,但最终无果。
针对此事,当地热力公司用户服务部黄主管表示,供热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暖费按照建筑面积收取。同时,杨女士家的阁楼与房屋是连通的,供热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不得停止用热。
黄主管说,杨女士家的阁楼与房屋连通,热量会通过连通空间流动,阁楼部分没有供热设施也会有热量,根据上述规定,需要收供暖费。至于阁楼是不是赠送的,这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关系,而供热公司同用户之间存在的,是供用热关系。(摘自包头新闻网)
案例二
赠送面积安装采暖设施,就要收取取暖费。
2018年供暖季前后,家住普兰店区某小区部分业主遇到了一件闹心事儿。在入住了两年后,供热单位要求他们按照居住的实际面积缴纳采暖费,并补交之前两年赠送面积的取暖费和热源配套费,而业主则认为在购房时开发商曾承诺赠送面积不用交取暖费,之前两年都没有交这部分费用,为什么突然要交,而且还要补交,至于热源配套费更是连听都没听说过。
业主:入住小区两年,赠送面积突收取暖费和热源配套费
大约两年前,杨女士成为普兰店区某小区的一位业主,住在该小区的顶层,除了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外,还有一层阁楼作为赠送面积。杨女士在购买这套房子时,曾问过开发商,赠送面积是否需要额外交纳物业费和取暖费。“当时开发商说赠送面积不用交这些钱。交房前,来验收房子时,阁楼是没有铺设供热管道的。杨女士当时还问他们,在装修时能不能在阁楼上铺设地热,开发商说没问题,说往楼上的暖气分管都预留好了,装修时接上就行。”于是,杨女士就把阁楼也接上地热了。
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入住的头两年,杨女士把取暖费交给了物业。2018年供暖季前,当杨女士再交取暖费时,物业告诉她要到所辖供热有限公司交费。可到了供热公司,杨女士却被告知除了往年交的钱外,她还要交赠送面积的取暖费以及每平方米26元的热源配套费。与此同时,普兰店区某小区各处也被贴上通知,供热公司将入户测量赠送阁楼的面积,涉及的业主交取暖费时,除了产权证上的面积,还需要交测量面积的取暖费,同时要补交两年的赠送面积取暖费和热源配套费。
供热企业:经有关部门协调,只加收本年度赠送面积取暖费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通知引发了小区不少业主的质疑,为什么之前不用交,现在要交?当初开发商的承诺到底算不算数?热源配套费又是什么钱?为什么普兰店区有的小区赠送面积收取暖费,有的不收?涉及到的部分业主纷纷找到当地供热公司和普兰店政府部门,希望能得到明确的答复。
在经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几次协调后,供热公司表示可以只收2018年的阁楼面积取暖费。而且也不是按照使用面积交,是在使用面积上乘以1.25。同时还要交200元的罚款,否则就停止供暖。
对此,当地供热公司的经理姜先生表示,供热公司是根据普政办发(2015)36号文件收取赠送面积取暖费的。“文件里明确规定,赠送面积有供热管线的要交取暖费,没有供热管线的不用交取暖费。因为新楼盘都有两年的质保期,所以头两年业主把取暖费交给物业或者开发商,他们没收赠送面积的取暖费是他们的问题,我们是按照详规规定执行的。”姜经理说,其实之前两年小区赠送面积的取暖费的确没交,涉及到的热源配套费开发商也没给他们。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他们已经同意业主不需要补交前两年的欠费和热源配套费。至于乘以1.25,姜经理则表示,这是要把赠送面积的公摊也算上。
政策解读:有供暖设施的赠送面积应收费
除了普兰店这个小区外,记者调查发现在大连很多小区都涉及到赠送面积的取暖费缴纳问题。而实际执行情况,同样是赠送面积,不同小区也有所不同。
据悉,赠送面积的供暖费用主要有两部分构成,即采暖费和热源配套费。根据大政发[2010]4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采暖费这部分有明确的规定。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具体标准为:
1.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2.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0%收费;
3.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0%收费;
4.经供暖企业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暖设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收费。
5.与居民住宅一体的车库、仓房有供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摘自:大连房产微信公号)
由于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将赠送面积作为促销手段,近几年关于赠送面积的取暖费争议也越来越多。有的小区赠送面积少,可能供热企业就不收了,有的赠送面积多,一味让供热企业承担这部分费用也不合理。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马律师提醒
马律师提醒:一部分开发商为了卖出房子在业主购房时做出口头承诺,告诉业主赠送面积不需要交物业费、取暖费等。对此,业主在购房时,应要求开发商将承诺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体现,避免将来一旦发生纠纷,业主缺少证据,难以维权。
对此,小编查阅了相关规定如下:
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0.3条规定:“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因此应根据相关标准确认建筑面积,再根据当地供热法规条款的规定收取采暖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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