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建字〔2019〕48号
您提出的关于民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退休条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目前,仍然延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相关规定。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企业类型比较单一,因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且特殊工种名录不能跨行业、跨工种、跨地区之间通用。1999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原劳动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求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管理,暂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强调“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等要求。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文件,提出了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强化省级管理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及审批标准、实行双公示制度、建立权益告知制度等措施,加强提前退休审批管理;同时,通过规范管理流程、简化办理程序等措施,服务便民,保障职工权益,防止违规提前退休行为的发生。
总的看,提前退休既不利于保障个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影响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按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提前退休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待遇水平,影响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二是造成基金减收增支,增加基金的支付压力,对其他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也不公平。特别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提前退休会进一步降低人口抚养比,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按照兼顾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和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我们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开展课题研究、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为调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进行储备,并提出了先加强管理,再调整政策的工作思路。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任务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努力营造不同性质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