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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不用交纳供暖费的六大误区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2-15 06:56)
文章正文

  今年的供暖季即将到来,供暖费的交纳问题又将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在笔者以往审理的供暖类案件当中,业主提出过各种不交纳供暖费的抗辩理由,究竟哪些能构成供暖费减免的正当理由呢?本文试图以案例的形式向广大业主说明上述问题,从而使业主了解供暖费减免的标准,指导业主在以后的供暖季采取适当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正确处理与供热单位之间的纠纷。

  误区一、没有签订供暖合同可以不交纳供暖费。

  A单位起诉要求张先生交纳供暖费,张先生以没有与A单位签订供暖协议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法院经审理支持了A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虽然A单位与张先生没有签订供暖协议,但是A单位确实为张先生所居住的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张先生也实际享受了A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暖关系,故张先生应当交纳供暖费。在实践中,部分业主认为不签订供暖合同就能不交纳供暖费,所以拒绝与供暖单位签订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不明智的,即使业主与供暖单位不签订合同,业主还是要交纳供暖费的。因此建议广大业主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通过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2010年7月1日起北京市推行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中的很多规定对于维护业主的权益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法规索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第十七条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误区二、由供热单位提供证据证明供暖达标。

  B单位起诉要求刘女士支付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供暖费。刘女士认可欠费时间及数额,但称不交费是应为暖气不热,冬天在家得穿棉袄,孩子还因为暖气不热生病住院,故不同意B单位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刘女士未提供温度不达标的证据并称应由B单位举证证明提供的供暖服务达标。最终,法院支持了B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关于供热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是否达标并非依据业主的感觉而定,而是有具体规定的。今年以前,依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的规定居室最低温度为16℃,今年北京市新出台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今年北京市供暖的最低标准为卧室、起居室(厅)18℃。在司法实践中,若业主主张供热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达不到上述标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刘女士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主张温度不热,应当由其提供证据证明,现刘女士未向法院举证,因此应由刘女士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法院最终支持了B单位的诉讼请求。在以后的采暖季,若业主认为室温不达标,供暖单位不认可的,业主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从而取得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规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供暖的最低标准为卧室、起居室(厅)的卫生间为18℃。  

  误区三、北京市低保户现阶段可不交纳供暖费。

  C单位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2003年至2008年度的供暖费。庭审中,王先生认可欠费时间及欠费数额,但称自己系低保人员,也知道应当交纳供暖费,但确实没有给付能力。经审理,法院判决王先生给付供暖费。

  法官说法:王先生实际享受了C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应当交纳供暖费。虽然王先生系低保人员,但现阶段我国及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无低保人员可减免供暖费的规定。故业主不能以其系低保户来对抗供热单位的诉讼。

  误区四、公房承租人(或房屋产权人)死后实际居住人不用(或不用全额)交纳供暖费。

  D单位起诉要求李小姐交纳2008年至2009年度的供暖费,李小姐以自己并非公房的承租人为由拒绝交纳供暖费。经查,涉案公房的承租人李先生已于2007年去世,后该房一直由李小姐居住使用。经审理法院支持了D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虽然李小姐并非涉案公房的承租人,但在原房屋承租人李先生去世后,李小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其实际享受了D单位的供暖服务,故应当交纳供暖费。另如果该房并非是公房,而是李先生的产权房且在李先生死后该房尚未确权,其他条件不变,那么供暖费是由李小姐交纳还是李先生的所有继承人交纳呢?答案是供暖费仍应由实际居住人李小姐交纳,而不是由李先生的所有继承人共同交纳供暖费。

  法规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发布审理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追索供热费案件的被告是接受供热服务、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确定被告应以供热合同为依据,并考虑供热行为的实际受益人,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供热方与单位或个人签订供热合同的,应以该单位或个人为被告。 2、供热方与单位或个人签订供热合同,采暖个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调出该单位的,如所在单位未与供热方解除供热合同或该供热合同未终止的,应以采暖单位为被告;如所在单位与供热方解除供热方解除合同或该供热合同终止的,则应以采暖个人为被告,采暖个人死亡的,以其共同居住人为被告。3、供热方与单位或个人未签订供热合同,但长期存在供热关系,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以实际采暖单位或个人为被告。采暖个人无工作单位的,应以采暖个人为被告。”

  误区五、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要求拆除供暖设备从而免交供暖费。

  E单位起诉要求胡女士支付2005年至2009年度的供暖费,胡女士称欠费时间及数额认可,但自己家庭困难根本交不起供暖费,早就要求E单位把供暖设备拆了,但E单位一直没拆,故不同意交纳供暖费并希望E单位尽快将供暖设备拆除。法院经审理支持了E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胡女士居住的小区是集中供暖,如果拆除其家的供暖设施将会对其他住户产生影响,故胡女士要求拆除供暖设备的请求无法实现。E单位实际上为胡女士所居房屋供暖,胡女士享受了供暖服务,因此其还是应当交纳供暖费。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可以要求停止供热,但是有前提条件,即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时与供热单位就交纳一定基本费用问题进行协商后,可以由供热单位采取停热。关于基本费用的问题,现阶段北京市推行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采暖用户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供热单位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合同规定的“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停止供热后仍应交纳基本费用的原因为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只要有温差,热量就会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从目前北京市居住建筑隔室保温状况看,一套房屋停热后,热量还是会通过四邻的墙体、楼板向该房屋进行户间传热。因此,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室温达标仍需要周边保持一定的供热负荷;原用户暂时停用的供热资源也必须保留,不能转移他人弥补供热单位损失;同时原有供热设施的配备以及运行保障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因单个用户停热而减少。

  法规索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误区六、房屋无人居住不用交纳供暖费。

  F单位起诉要求谢先生交纳2008年至2010年的供暖费,谢先生以并未在此居住为由拒绝交纳相关费用。经审查,谢先生所居小区系集中供暖,2008年至今谢先生也未在此居住。后法院判决谢先生全额支付上述费用。

  法官说法:本案中,谢先生所居的小区不具备分户供暖的条件,虽然谢先生没有在该房屋居住,但F单位还是得为谢先生所有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因此现阶段对于无人居住的房屋产权人来说还是得全额交纳供暖费的。从今年开始,北京市开始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如果上述房屋所在的小区今年实行了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谢先生今年依然不住该房,则谢先生今年需要交纳的供暖费相对于以前年度会减少。

  法规索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试行)》第三条规定,“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十七条规定,“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

  法官提示:在司法实践中,业主对于不交纳供暖费的抗辩是多种多样的,但如果业主不交纳供暖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或没有证据证明,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常见就是业主主张其所居的房屋温度不达标但却无证据证明,最终法院判决全额交纳供暖费。针对此问题,如果今年业主依然觉得供暖单位提供的服务不达标(即卧室、居室(厅)的温度没有达到18℃)而供暖单位不认可,则业主应当根据北京市新出台的北京市供热采暖办法的规定委托第三方对室温进行测量,从而取得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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