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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热采暖合同”调整征意见!暂停供暖或可按38%缴费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2-20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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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供热采暖交易,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减少供用热双方就暂停供热缴纳基本热费、供热室温达标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矛盾,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三项已使用12年的“供热采暖合同”的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从7月26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将一直持续至8月1日。

为什么要修订:合同示范文本已使用12年 需与时俱进调整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和《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已正式使用12年。近年来,市民通过来信来访、12345热线等方式,提出对于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部分内容需要与时俱进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增多。

变化一:“正常天气”标准调整室外日平均气温调至-7.6℃以上

记者注意到,在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中,关于“供热室内温度标准”有这样的表述: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应保证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但所谓的“正常天气”情况,到底指气温是多少度?

记者了解到,在修订前的原示范文本中,所称“正常天气”主要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而依据最新《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要求,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计算温度为-7.6℃。为此,根据新规范,此次征求意见的合同示范文本也计划将正常天气调整为: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6℃以上。

变化二:部分采暖计费面积有争议 争议提出方可出具测绘数据

当部分采暖计费面积存在争议时,到底该以谁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

此前,在原示范文本中提出,对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供热人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也由供热人承担。

而此次征求意见的示范文本,则拟对测绘数据的出具方提出了调整。征求意见示范文本提出,对部分采暖计费面积有争议的,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承担。

变化三:正常天气情况下 住宅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原示范文本中提出,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供热人应当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此次征求意见的示范文本,取消了之前复杂的室外气温和住宅类型“限定”,拟调整为: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供热人应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变化四:非采暖季供热单位也要接听保修电话 号码更换及时公示告知

原示范文本提出,供热单位要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而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将更加“人性化”。供热单位除了要公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之外,非采暖期期间也要安排人员接听电话,电话号码更换还应及时公示告知用热人。

变化五:独立供暖户暂停用热期缴费拟降至“采暖费总计”的38%

原示范文本提出,用热人房屋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且不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可暂停用热。不过,用热人在暂停用热期间也应当支付基本费用。本市对基本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按“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

而下一步,独立供暖户如暂停用热,所缴纳的“基本费用”有望降低了。

征求意见的示范文本拟调整为:在暂停用热期间支付的基本费用,如没有规定的,每个采暖期的基本费用可以按照“采暖费总计”的38%支付,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基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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