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释法』供暖温度低,可以不交供暖费吗?
2021-11-1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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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朋友大家好!北京在每年的11月开始供暖季,当供暖后室温仍感觉较低时,能以此为由不交供暖费吗?
答案是不可以不交供暖费,但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案 例
李先生因肢体残疾不方便活动,其冬天大部分时间是在家里度过,但其表示冬天供暖后室温不达标。并且,他未将此情况向热力公司反映,也没有拨打供热监管部门监督电话,而是以拒交供暖费表示抗议。欠费3年后,他被热力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只是自称自己家中暖气不热,但从未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对此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室内温度不达标。法院遂依法判决李先生依照供热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公司交付供暖费。
法律分析
在供热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大多以室内温度不达标为由而不交供暖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采暖业主需举证证明供热单位所提供的供热服务没有达到相关标准。
因此,这要求业主在供暖季中就要学会保留证据。对此建议在供暖期间业主如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供热服务热线96069)。由供热单位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出具测量记录,这是有力的证据。如果具备条件的话,可以考虑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大家关心的问题解答
1、供暖季的室温温度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第三条中约定“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若室内供暖温度未达标,可以按照《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中约定,要求退费。
2、当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时怎么办?
答:《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本期分享就到这里,下期再见!
来源:维权中心
编辑:宣文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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