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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供热经营服务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网站编辑 2023-12-16 03:00)
文章正文

9日,省住建厅发布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单位编制的《黑龙江省城镇供热经营服务标准》,并面向各地市和有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依据《标准》,我省对供热企业实行红黑榜考评,对于连续2年列为黑榜的、三分之二以上热用户不信任且要求更换供热企业的、连续2个采暖期供热区域室温合格率低于90%的,将吊销企业《供热许可证》。

可根据气象情况提前或延后供热

《标准》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等提出要求。具体如下-----

供暖温度: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 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制定高于18摄氏度温度标准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供热时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企业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

突发停热48小时内抢修

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当发现存在隐患的供热设施时,应及时处理,消除隐患。供热企业应建立年度供热设施整改台账,并按台账计划实施。供热企业出现供热设施故障等突发事件需要停热时,应严格按 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办理,履行报备、告知程序,并在48小时内完成抢修。

因热用户自身原因导致供热设施损坏或影响正常供热时,维修人员应向热用户解释原因并要求其及时修复。供热企业应热用户要求对室内自用供暖设施进行维修时,需收费的事项,应事先向热用户明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 清单,经热用户签字确认后实施维修。供热企业不得拒绝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维修要求。对用户提出的供热设施维修要求,要及时处理,并有报修记录。

停热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供热企业应按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报装流 程、时限及要件。供热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同意用热申请后,应在用热设施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供热。 办理增、减、停、复热等业务时,供热企业应该核实热用户提交的相关资料,做好备查登记,并依据相关政策及标准进行热费结 算。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供热单位不得限期集中办理。

48小时内解决用户投诉问题

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服务投诉接待管理制度,并应为热用户提 供多种方式的投诉渠道。供热企业应设客户服务热线,供热期间,并应设专人24小时接待热用户的电话投诉,对投诉处理情况应全程记录。供热企业受理热用户投诉后应在1小时内做出响应,及时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一般投诉应在48小时内妥善解决。 供热企业应当在当地供热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热用户的 投诉。在规定处理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投诉,应向热用户说明原因,并应确定解决时间。因非供热企业原因无法处理的,应向投诉人做出解释。

网络配图

供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建立热用户室内供暖温度抽测制度,并应 定期对用户室内供暖温度进行抽测。抽测用户数量每月不低于用户总量的 1%,每个供热期不低于用户总量的5%。室温抽测的选择应综合考虑热用户与热源或热力站的距离,以及不同楼栋、不同朝向、不同楼层等因素。应在供热区域中部或末端的不同位置,选择不同楼栋、房间和朝向,按上、中、下层次进行抽测。抽检比例应满足下述要求:a)中部 40%、末端60%;b)阴面 60%、阳面 40%;c)上层 30%、中层 30%、低层 40%;d) 同一单元抽测数量不得超3户。抽检采用人工短期测温时,抽测时段不宜选择在上午10:00至下午14:00之间时段,测温时间原则上为6:00-8:00时、16:00-20:00时,如居民需要其他时间测温,可与供热企业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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