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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热力公司每年供暖不热 空置收取30%过热费

(来源:网站编辑 2025-03-04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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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网民您好,留言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派人调查处理,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基本热费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以及其它应当计入供热成本的直接费用,无论用户是否用热都要发生。供热企业每年都需要按所有并网用户用热情况而做出供热准备,包括燃料贮备,供热管网、供热设备检修维护等,所以用户即使房屋报停不用热,供热企业为保证全网用户供热所投入的生产准备费用及固定成本(折旧费、管理费、人员工资等费用)支出不会减少。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同时,陕西省物价部门也根据相关国家文件精神,出台了《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146号),其中明确全省统一基本热价比例按30%执行。根据国家和省上文件要求,在2011年,经我市物价部门研究后,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宝市价价发【2011】38号),最终将我市基本热费标准确定为30%。2014年,市政府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4】21号),其中又明确了“热用户向供热企业申请停止供热,只缴纳30%的基本热费”。

虽然我市从2011年就已经明确了收取基本热费的政策标准,但我市供热企业本着“服务社会、让利于民”的惠民准则,一直暂未对停热用户收取30%基本热费。但随着近些年来集中供热面积迅速扩大以及热损耗不断增加的客观事实,同时参考我省其他城市收取基本热费做法,我市供热企业今冬将开始执行这一规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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