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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站编辑 2023-12-20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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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2-18 15:59:58  
名  称:宝鸡市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规〔2023〕006-市政府005  
宝鸡市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2-18 15:57:11 浏览次数:次

宝政发〔2023〕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宝鸡市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有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单位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罚没财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市执法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设立市级政府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市财政局所属的市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市级政府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罚没收入的收缴及罚没物品的接受、管理和处置职能。

第五条 执法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未结案(暂扣)或委托保管的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并在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章 移交和保管

第六条 执法单位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市收费管理中心(市级政府公物仓),并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市级政府公物仓以实体仓和虚拟仓两种仓储形式运行。实体仓接收管理的罚没物品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贵重物品(黄金饰品、珠宝玉器等)、电器电子产品等;虚拟仓接受管理的罚没物品包括房产、土地产权、其他财产权利以及委托执法单位保管的物品等。

第八条 市收费管理中心(市级政府公物仓)在接收罚没物品时,应当对接收的物品进行现场查验以及登记、入库,出具《宝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入仓单》,并按公物仓信息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物品入库确认。

第九条 罚没物品(含虚拟仓管理的罚没物品)出仓凭《宝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出仓单》办理,由经办人与提货人共同签名确认,确保出仓单与出仓罚没物品一致。市级政府公物仓(或罚没仓库)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符合出仓规定和手续的罚没物品出仓。

第十条 市收费管理中心(市级政府公物仓)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品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具体建立台账制度、分类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清查盘存制度。执法单位管理暂扣涉案物品和委托保管罚没物品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一条 执法单位应妥善保管未结案的涉案物品、尚未移交及委托保管的罚没物品,不得挪作他用。由暂扣物品转为罚没物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罚没物品处置

第十二条 罚没物品的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建立罚没物品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市收费管理中心(市级政府公物仓)处置罚没物品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司法机关处置涉案罚没物品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罚没物品处置前存在破损、污秽等情形的,在有利于加快处置的情况下,且清理、修复费用低于变卖收入的,可以进行适当清理、修复。

第十六条 执法单位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拍卖活动通过互联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特殊情形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

(二)公开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人可以通过摇珠等方式从具备资格条件的范围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选择多个拍卖人进行联合拍卖。

(三)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有强制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委托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的,不得进行公开拍卖。

(四)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物一拍”等方式对罚没物品进行拍卖。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的,一般应当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保留价一般参照市价格认定中心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或者通过互联网询价确定。

(五)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市收费管理中心(市级政府公物仓)会同执法单位提出处置报告,商市财政局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七条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县(区)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拍卖罚没物品完毕后出现流拍的,应会同市收费管理中心(市级政府公物仓)提出处置报告,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和市收费管理中心(市级政府公物仓)应向买受人出具有关资料。需办理出库、过户、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 下列罚没物品,由执法单位会同市收费管理中心(市级政府公物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废弃物品变卖处置。

(一)列入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二)属于强制报废的、没有合法手续的、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辆。

(三)属于应销毁的物品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物品。

第二十条 下列罚没物品,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一)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移交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其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经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市、县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赌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应当移交同级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置,或者经公安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由有关执法单位依法处置;

(三)依法没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当交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置,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交由相关科研机构用于科学研究;

(四)其他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的罚没物品。

第二十一条 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由执法单位予以销毁。对难以变卖且无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可以由执法单位、政府公物仓予以销毁。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罚没物品,应当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或者变卖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品的单位。

罚没物品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由执法单位会同市收费管理中心(市级政府公物仓)和市价格认定中心提出处置报告,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没有捐赠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罚没的不动产由执法单位会同市收费管理中心(市级政府公物仓)进行公开拍卖。罚没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罚没财产和财产权利,变卖前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进行权属变更,变更后应当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权属变更后的承接权属主体可以是执法单位、市级政府公物仓、市财政局或者其他指定机构,但不改变罚没财物的性质,承接单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

第二十五条 执法单位罚没决定错误,原罚没物品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原物品尚未处理且由执法单位保管的,由执法单位及时退还;

(二)原物品已上缴市收费管理中心(市级政府公物仓)尚未处理的,由作出罚没决定的执法单位申请,市收费管理中心(市级政府公物仓)核实后,及时退还;

(三)原物品已处理且所得价款未上缴市财政的,由作出罚没决定的执法单位申请,市收费管理中心(市级政府公物仓)核实后,及时退付。

第二十六条 罚没物品无法直接适用本办法规定处置的,执法单位、市收费管理中心(市级政府公物仓)报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处置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罚没收入

第二十七条 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单位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二十九条 以下情形,罚没收入应按比例缴入市级国库:

(一)宝鸡市烟草专卖局取得的罚没收入100%缴入市级国库。

(二)市级部门、直属机构所属国有企业(含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事业单位监察机构没收、追缴的违法所得,100%缴入市级国库。

(三)上级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罚没物品处置收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政府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

前款所称处置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包括质量鉴定、评估和必要的修复费用。

第三十一条 罚没收入的缴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执法单位取得的罚没收入,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和市财政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取得之日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市级国库;

(二)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单位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市级国库;

(三)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款,由委托方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市级国库。

第三十二条 政府预算收入中罚没收入预算为预测性指标,不作为收入任务指标下达。执法单位的办案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统筹保障,执法单位经费预算安排不得与该单位任何年度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第三十三条 依法退还多缴、错缴等罚没收入,由作出罚没决定的执法单位提出申请,市收费管理中心(市级政府公物仓)签署意见,市财政局核实后,及时从市级国库予以退付。

第三十四条 执法单位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相关票据。

第三十五条 对向执法单位检举、揭发各类违法案件的人员,经查实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不得从案件罚没收入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审计部门对本级罚没财物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隐瞒、截留、调换、挪用、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收费管理中心(市级政府公物仓)、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财物管理、处置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执法单位扣押的涉案财物,有关单位、个人向执法单位声明放弃的或者无人认领的财物;市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市党政机关收到的采购、人事等合同违约金;市党政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的赔偿款等,参照罚没财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级部门、直属机构所属国有企业(含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事业单位党的纪检机构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8年11月30日。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罚没财物,尚未处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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