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绍兴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民营企业特殊工种备案建档、保障民营企业特殊工种权益的建议》(第2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国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从创立之初起,即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其适用群体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也强调:“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对象一直有着严格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于2020年建立了全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对“特殊工种名录”“特殊工种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实行入库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保障特殊工种审批的真实性和高效性。
您提到的关于“开通因工致残严重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者,由相关医疗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结合在岗特殊工种人员,在缴满国家规定年限养老保险金前提下开通申请提前退休通道。”的建议,目前我市已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故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以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符合政策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关待遇。
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起步晚、积累少,将养老保险基金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的补偿主体不甚合适。现阶段,应在促进企业生产条件改善和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建立一种适合市场经济要求、责任明确、企业自我约束和政府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特殊工种岗位管理机制。例如可探索建立企业补偿金制度,目前已有一些企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来提高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待遇。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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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