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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5-01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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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斜口街办华富精品酒店涉嫌未明码标价、哄抬物价案

2021年12月25日,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华富精品酒店客房价格过高且未明码标价。经查,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华富精品酒店在经营成本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上调酒店房间入住价格,其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情形。鉴于调查期间,该酒店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决定从轻处罚,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汉冠食品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安康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对安康市汉城精品超市销售的迷你小蛋糕(生产日期2021-05-02,规格型号588克/盒,商标汉冠,标称生产者邢台市国强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为汉中市汉台区汉冠食品厂生产)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安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汉中市市场监管局。经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迷你小蛋糕系委托生产,存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作为委托方,应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汉中市汉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汉冠食品厂违法经营所得并处罚款合计23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闽南尚游水产经销部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孔雀石绿)鲈鱼(淡水)案

2021年11月2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宝鸡市渭滨区闽南尚游水产经销部销售的活鲈鱼(淡水)(购进日期为2021-11-01)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宝鸡市渭滨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从西安海丝源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鲈鱼(淡水)64斤,销售金额1083.8元。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能正确认识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采购活鲈鱼时查验了供应商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决定从轻处罚,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收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9月9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查,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拓展业务、发展用户,通过多种途径收集223条奔驰车主姓名、电话等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上述车主,宣传公司业务,开展保养维修,构成了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永辉超市轩辕大道分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1年8月31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永辉超市轩辕大道分公司有在促销活动期间,商品价格与非促销期商品价格保持一致。经查,该公司在活动期间未按标价签标示的原价(零售价)销售商品,虚构商品原价实施价格欺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规定,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榆林市府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府谷县人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榆林市府谷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收费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府谷县人民医院2020年1月1日-2021年4月30日期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未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1版)等文件中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执行,存在超标准、自立项目、扩大范围等收费行为,违法收取不合理费用合计690559.7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榆林市府谷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0559.78元,并处罚款690559.78元的行政处罚。

七、咸阳市礼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恒力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验报告案

2021年10月8日, 咸阳市礼泉县市场监管局在恒力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样品室资料柜内有五份加盖有礼泉恒力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专用章和CMA标志印章混凝土配合比检测报告,在询问时该公司不能提供检测报告原始检验记录。经查,礼泉恒力检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检验规则和评定的要求实际检测,而是根据标准数值和平时检测经验,编造检测数据,伪造混凝土配合比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作出对礼泉恒力检测有限公司罚款65000元、对直接负责人罚款1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智达彩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夸大宣传产品功能案

2022年1月12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在核查线索时,在智达彩印有限公司现场查获涉嫌假冒专利标注名称“智达”牌双面系列防近视作业本10000册。该作业本封面和封底印有“智达”注册商标及“双面防近视作业本”“专利产品”及“专利申请号:ZL201911226732.1”标识等字样,且该作业本未标明生产厂名和详细厂址。经询问,当事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预防近视的作业本”专利申请,但至本案调查时,尚未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该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违法产品,作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油脂加工厂掺杂使假生产花生酱案

2021年11月18日,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在三原县西阳镇李某某油脂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为降低花生酱生产成本,在生产时掺入方便面渣,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之规定,构成了生产加工掺杂掺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没收花生酱成品及相关配料,并作出罚款4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陕西矿采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西安某矿业公司举报陕西矿采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经查,陕西矿采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明知林某为西安某矿业公司前员工且获得其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使用林某复制的西安某矿业公司客户名单,在“国际矿业权投资大会”矿业营销会议上,邀请该名单中客户参加当事人举办的矿业营销会议,获得非法所得206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400600元的行政处罚。(当地供稿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


(责编:白鸽、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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