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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北大学等三所高校章程核准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6-09 21:36)
文章正文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1号令)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陕教政〔2012〕5号)要求,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对西北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工程大学的章程进行了评议。现将三所高校章程核准稿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4年1月7日至1月17日

      各界人士可以电子邮件、来函等形式,具名提出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邮编:710061

      附件:1.西北大学章程(核准稿)

              2.西安理工大学章程(核准稿)

              3.西安工程大学章程(核准稿)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1月 7 日

      附件1

西北大学章程(核准稿)

序 言

      西北大学肇始于1902年的陕西大学堂和京师大学堂速成科仕学馆。1912年始称西北大学。1923年改为国立西北大学。1937年西迁来陕的国立北平大学、北平师范大学、北洋工学院和北平研究院等组成国立西安临时大学,1938年改为国立西北联合大学,1939年复称国立西北大学。新中国成立后为教育部直属综合大学。1950年复名西北大学。1958年改隶陕西省主管。1978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学校是国家“211工程”建设院校、西部大开发国家重点支持建设院校、教育部与陕西省共建高校。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西北大学形成了“发扬民族精神,融合世界思想,肩负建设西北之重任”的办学理念,汇聚了众多名师大家,产生了一批高水平学术成果,培养了大批扎根西部、才任天下的杰出人才,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做出了贡献,形成了艰苦创业、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团结、进取、民主、奉献的校风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享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西北大学;英文名称为Northwest University,缩写为NWU。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北路229号。现有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学府大道1号)、太白校区(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229号)、桃园校区(西安市莲湖区高新四路15号)。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训是公诚勤朴。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建设国际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奋斗目标。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学术自由精神,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社会责任、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科学定位、分类建设的原则,依照相应程序,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充分发挥学科综合优势,鼓励支持学科、专业交叉、融合与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拟订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双学位制和弹性学制等制度,完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依法向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赋予其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西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四条 校长依法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校长的职权主要是: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和解聘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拟订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及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定。

      分管校领导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校长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行政职能。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单位,为教学、科研、管理提供服务支撑。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咨询、论证、审议和决策的最高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等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系)和教学科研机构依据学校规定设立相应学术组织。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院(系)、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系)根据学校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系)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三)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设置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的职权参照学院(系)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学院(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院长(副系主任)协助院长(系主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党委(党总支)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系)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系)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有关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学校在学院(系)和有关单位实施和推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节 群众组织、民主党派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北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并进行考核、奖惩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荣誉、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四)坚守道德良知,追求学术理想,维护社会道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中外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并获得相应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的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与奖励,按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

      (三)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四)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荣誉、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生活设施;

      (四)坚守道德良知,恪守学术诚信,维护社会道义,践行要约承诺;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其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对其就业创业进行指导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中外交换生、进修生及其他在校学习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董事会与校友会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帮助学校争取办学资源,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由陕西省政府负责人、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和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代表组成。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节 校友和校友会

      第六十条 校友是指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人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学校校友总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校友总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财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管理各类捐赠基金,健全相应管理办法,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财经秩序。

第九章 校旗、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旗是长方形蓝色旗帜,中间为白色中文校名,左上方为学校徽志。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篆书校名、英文校名、校址和建校年代组成的双同心圆形徽标。

      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西北大学校歌》。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5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布。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附件2

西安理工大学章程(核准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理工大学,英文译名为X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为XUT。

      第三条 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校长。

      第四条 学校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南路5号。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引领科技文化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知行统一”的办学理念,秉承“祖国、荣誉、责任”的校训,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学校精神,践行“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

      第七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指导学校事业发展。

      (二)监督并组织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支持学校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投入并逐步增长。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法律、法规和举办者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和举办者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教育形式和学科门类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的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第十六条 自主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教学标准要求,实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依法对达到规定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业证书,或出具学习证明。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对达到规定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常委会或党委会讨论、决策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部署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三)拟订校内行政管理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及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校长主持校务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的学院(部)、处室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所设机构按照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章程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科学管理、民主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项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和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教授组成,依其章程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审议并决策学科设置标准、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和审议机构。教学委员会由校、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教授代表组成。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管理制度、改革措施以及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审议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西安理工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章程行使职权。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为学校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

第五章 学院(部)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是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制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设置内部机构,并负责内部机构运行。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与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经费管理。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设立的学院(部)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重要事项的决策和议事形式,由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相关人员应列席会议。学院(部)实行院(部)务公开。

      第四十一条 学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在学校相应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设立工会分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在学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院(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本单位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团委设立的学院(部)团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获得与自身发展相应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按照贡献和岗位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并享受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制定并实施各类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按照岗位(职位)以及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需认定其资格),对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分类、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对不履行义务、有过错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惩戒或处分。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权益。学校建立教职员工申诉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障并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员工的待遇。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关心爱护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道德品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校学生委员会。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章 校友、校友会、基金会

      第六十一条 凡在学校办学历史沿革中具有学习或工作经历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获得学校授予荣誉称号者、曾经或正在受聘于学校的兼职工作者,均是学校的校友。

      第六十二条 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其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六十三条 西安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接受捐赠、募集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教育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九章 财务、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资金。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使用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合理编制收支预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及其经营制度,科学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资产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防止学校资产流失。

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校标由表述学校名称的文字、符号和图案组合而成,徽章为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一条 校旗旗面为红色,居中印制黄色校标和标准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二条 校歌为《春华秋实》。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1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校名等标识履行使用管理职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党委会讨论审定,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为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规定。

      第七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依本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程序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3

《西安工程大学章程》(核准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工程大学,简称“西工程大”;英文名称为X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简称为“XPU”。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南路19号。现有金花(西安市金花南路19号)和临潼(西安市临潼区陕鼓大道58号)两个校区。

      第四条 学校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1978年独立建校,成立西北纺织工学院,隶属原纺织工业部。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12年北京高等工业专门学校创办的机织科,其后随校更名隶属于国立北京工业大学、北平大学工学院、西北联合大学、西北工学院、西安交通大学、陕西工业大学、西北轻工业学院。1998年划转为中央与地方共建的省属高等学校。2001年更名为西安工程科技学院。2006年更名为西安工程大学。

      第五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弘毅 博学笃行”, 办学传统是“实业报国,负重奋进”,校风是“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第九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地以建设纺织服装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为目标,始终服务于推进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变更和终止,核准学校章程;

      (二)依法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估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统筹协调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经费投入;

      (四)保障和支持学校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机构、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为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三)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五)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六)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作风朴实和积极进取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网络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等不同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科学定位、统筹兼顾、分类建设的原则,以工学为主干、文理为支撑、纺织服装为龙头,自主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鼓励和支持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调整办学规模,拟定招生计划和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授予学位,向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三)讨论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

      (五)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落实;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领导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和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原则,校党委可设立相应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科研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用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与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讨论处理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及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

      第三十一条 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分管校领导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有关行政工作事项;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行政事务。

      第三十二条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学校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可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缔结协议、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校长暂缺时,由暂行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校领导行使校长职权。

第三节 学术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咨询、论证、审议和决策的最高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学位授予等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对教学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指导和审议的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依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节 校务委员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审议讨论学校全局性重大决策和重大方案的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有关制度,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简称“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学校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一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节 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学生会是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六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和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基地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部)的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部)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活动;

      (三)负责教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设置内部业务机构,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职责参照院(部)职责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学院(部)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四十九条 院(部)党总支发挥保障监督作用,贯彻执行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院(部)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及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院(部)群众团体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院(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四)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并进行考核。聘用制度包括: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教师职务和教师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三)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救助和申诉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教职工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关心他们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实现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或纠纷。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公平获得相应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公平申请获得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与学位;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

      (四)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荣誉、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践行要约承诺;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为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救助和申诉机制,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党团组织、学生社团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或纠纷。

      第六十二条 进修生、交流生等受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理事会与校友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帮助学校争取办学资源,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领导、行业协会领导、学校负责人和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节 校友和校友会

      第六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过,毕业、结业、肄业、进修的学生;在学校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访问学者等;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七条 校友是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校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各校友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财务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国家所有。学校受国家委托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资产。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募集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争取办学资源。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总会计师制度,规范财务资产工作,监管财经活动,推动财经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审计监察制度,建立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财经秩序。

第九章 校标、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标为中英文校名组成的圆形徽标。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为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九条 学校旗面为矩形,长宽比为1.5:1,旗面基本尺寸为2400mm×1600mm;旗面正中由校标、中文校名组成;旗面底色以白、蓝色为主。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为《光荣属于工程大》。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审定,陕西省教育厅核准。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可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由校长提出,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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