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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公报 政府公报2014.03(3)

(来源:网站编辑 2023-12-03 05:45)
文章正文

来源:法制办

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宝鸡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和《宝鸡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4年实施方案》,加大督查考核力度,确保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责任部门按时间、按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责任部门为月度考核对象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市县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
2.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3.坚持总体目标与项目考核相结合;
4.坚持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三、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为纳入《宝鸡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和《宝鸡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2014年实施方案》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年度工作任务计划由市大气办下达。2014年考核内容为:
1.工业污染防治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考核单位:市环保局
2.燃煤锅炉拆改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考核单位:市环保局
3.发展集中供热和天然气利用工程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各县政府
考核单位:市大气办
4.划设禁煤区,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考核单位:市大气办
5.全面推进城市扬尘等面源污染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考核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
6.道路扬尘控制
责任单位:市园林环卫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考核单位:市大气办
7.砂场扬尘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考核单位:市水利局
8.非煤矿山整治
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区政府
考核单位:市国土局
9.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责任单位:市执法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考核单位:市大气办
10.油气回收治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考核单位:市大气办
11.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考核单位:市大气办
12.秸秆及垃圾焚烧环境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考核单位:市大气办
13.淘汰黄标车,严管“渣土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政府
考核单位:市大气办
14.提升燃油品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考核单位:市大气办
15.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考核单位:市大气办
16.集贸市场燃煤整治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考核单位:市大气办
17.煤炭市场整治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考核单位:市大气办
(二)考核各县区空气质量状况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考核单位:市环保局
四、考核方式
(一)对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考核
考核以100分为基数,实行倒扣分。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考核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项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分别进行考核打分。
1.空气质量、工业污染防治、燃煤锅炉拆改(45分)
(1)空气质量考核(10分):由市环保局根据各区(含高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子站监测数据情况,按照良好天数和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两项内容打分;对各县按照PM10抽测数据考核。
(2)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完成情况(15分): 由市环保局组织对各县区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根据完成情况打分。
(3)燃煤锅炉拆改项目完成情况(20分): 由市环保局组织对各县区燃煤锅炉拆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根据完成情况打分。(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1)
2.建筑、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10分)
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对各县区(含高新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2)
3.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5分)
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对各县区(含高新区)市政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3)
4.道路扬尘控制(5分)
由市大气办负责组织对各县(含高新区)道路保洁保湿考核。
(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4)
5.砂场扬尘整治(5分)
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局配合对各县区(含高新区)砂场扬尘整治考核。(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5)
6.非煤矿山整治(5分)
由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对各相关县区非煤矿山扬尘整治考核。(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6)
7.餐饮油烟污染治理(10分)
由市大气办负责组织对各县区(含高新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取缔露天烧烤考核。(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7)
8.渣土车管理(5分)
由市大气办负责组织对各县渣土清运车辆管理考核。(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8)
9.集贸市场燃煤整治(5分)
由市大气办负责组织对各县区(含高新区)集贸市场燃煤整治考核。(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9)
10.媒体曝光、上级通报、领导批示及群众投诉(5分)
由市大气办负责收集各类媒体关于大气污染方面曝光、上级通报、领导批示或者群众投诉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等情况,并按职责转交相应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部门处置;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及影响大小,对相关县区(含高新区)、市级部门进行考核。(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10)
(二)对市级责任部门的考核
由承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各市级部门向市大气办书面报送月度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由市大气办负责汇总,并按月(季)进行通报,年终汇总考评。各市级责任部门在按要求报送对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考核结果的基础上,还应报送下列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1.市发改委:禁煤区划设,煤炭总量控制和削减情况;
2.市住建局:新增集中供热面积和天然气利用工程情况;
3.市商务局:油气回收治理和提升燃油品质情况;
4.市城管办:电子视频监管情况;
5.市园林环卫局:各区道路保洁保湿情况;
6.市环保局: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管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情况;
7.市交警支队:“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进展和各区(含高新区)渣土车管理情况;
8.市农业局:秸秆禁烧情况;
9.市工信局:煤炭市场管理情况;
10.市执法局:市区垃圾禁烧情况;
11.市工商局:集贸市场燃煤整治情况。
五、考核要求
1.大气污染防治月度考核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绩。
2.各考核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县区(含高新区)的月度考核,自行组织,坚持每月检查(随机抽查或暗查)不得少于一次。现场检查记录要详实、准确、完整,保留现场影像资料备查。并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17时前,将上月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考核打分表一并报市大气办。由市大气办进行汇总、排名(详见附件11)。市大气办、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对各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
3.完善举报制度。市环保局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12369),鼓励群众举报大气污染问题。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按照举报内容,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现场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大气办,市大气办对核实的污染问题纳入相关县区月度考核扣分范围。
4.市大气办要将媒体曝光、上级通报、领导批示和群众投诉属实的大气污染问题纳入对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月度考核。
5.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每月第三个工作日,由大气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上月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于次日12时前报市政府审定,并在我市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6.对于连续3次月排名在前三位的县区(含高新区)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年度环保目标任务考核中给予加分。对考核排名后三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试行,由市大气办负责解释。
附件:(略)

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任务;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承担大气污染防治专项任务,并负责督促检查和月度专项考核。
第三条  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和市级责任部门领导的责任追究;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监察机关负责对辖区部门、乡镇、街办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依据《宝鸡市“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和年度实施方案,对未能按期完成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约谈或责任追究。
(一)对未完成全年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领导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二)对全年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完成不到60%的,由市监察局、市环保局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五条  按照《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依据各县区(含高新区)排名情况,对月度考核排名后三位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
(一)连续两次排名在后三位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领导进行约谈。
(二)连续三次排名在后三位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三)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年度环保目标考核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同一县区(含高新区)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约谈或责任追究。
(一)当月总计发现五次(处)以上工业企业燃煤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二)当月总计发现十次(处)以上小锅炉、小煤炉等燃煤设施冒黑烟的;
(三)当月总计发现十次(处)以上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
(四)当月总计发现五次(处)以上拆迁工地未落实湿法作业,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
(五)当月总计发现五次(处)以上主要道路冲洗保洁措施落实不到位,路面有积尘、灰带,道沿区域有灰尘死角的;
(六)当月总计发现渣土车违规运营五辆以上的;
(七)当月总计发现五处(次)以上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木材及其他杂物的;
(八)当月总计发现五家以上餐饮企业(中等规模以上)未使用清洁能源(天然气、电等),或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油烟污染的。
发现上述大气污染问题的由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约谈其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情节严重的,由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县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程序。
(一)因大气污染问题,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二)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因工作不力,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会同市环保局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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