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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8-1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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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201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立足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整合各类有效资源,优化设施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服务网络。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照料为重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优先解决孤老救助对象、孤老优抚对象和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问题。积极拓展服务对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推动老年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坚持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在城市,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80%的城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全省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二、加快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四)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步伐,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配套。

(五)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能力,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力推进企业年金工作。

(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三、加快建立完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

(七)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增加面向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事业资金投入。大力建设社区医疗保健站、康复护理中心,向老年患者提供优质低价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实施中向贫困老人倾斜,对其参加医保和大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助。支持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要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

(八)鼓励和发展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在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中,加强与医疗服务方式的协调,通过医疗保险费用补偿的激励机制,将社区医院纳入定点医院,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基金的作用,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四、加快建立完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九)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建设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以社区为依托,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依托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等设施资源,积极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

(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简单就医、水电维修、紧急求援等养老服务业,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并积极提供各种服务。大力发展养老产业,形成多种力量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的新格局。

(十一)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省和各市、县(市)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医院、学校、培训中心等资源,分别建成一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提高全省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老人和低收入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服务需求的同时,可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利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农村敬老院,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十二)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建立全省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将社区的养老机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120等资源整合纳入到统一的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及时处理老人的咨询等服务请求信息。

五、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政策支持体系

(十三)建立促进发展的土地使用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鼓励通过对旧厂房、民用设施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间养老机构。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十四)建立合理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养老机构的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信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电表、水表接入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十五)建立适度优惠的财政金融政策。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取得《社会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补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并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

(十六)建立严格规范的政府监管政策。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养老服务行业准入标准,大力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增强市场透明度,促进养老市场的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对养老机构存在的侵犯老年人权益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要限期予以整改,直至取消执业资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机构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六、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体系

(十七)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准入制度。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在中职和高职院校中设置养老护理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养老服务人才。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提升整体水平。

(十八)与再就业工程相结合建设专业人员队伍。通过招聘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实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努力建设一支为社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和陪护专业化服务的专业人员队伍。

(十九)大力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在当地共青团、妇联组织和大专院校的支持下,通过开展和谐社区、共建家园等活动,整合社区人力资源,努力造就一支由党员、干部、学生等组成的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志愿者队伍。

(二十)建立老年人自我养老服务队伍。利用老年人同老年人沟通容易的优势,结成助老服务对子,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服务自己,变消极、被动养老为积极养老,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七、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文化教育体系

(二十一)完善老年教育网络。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建立以老年大学为龙头,基层老年学校或社区教育培训中心为基础的办学网络。重视开展老年思想教育活动,注重把农村老年教育与老年人权益维护、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

(二十二)广泛开展老年活动,加大老年文化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创作优秀的老年题材作品,办好老年报刊,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逐步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方便老年人参与的文化体育设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体活动,发展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体育活动和健身项目,为老年人自发开展的文体活动提供条件。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支持各类老年群众文体组织开展活动。

八、加快建立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体系

(二十三)建立并完善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引导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继续做好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的组织指导。

(二十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教育和敬老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敬老思想道德观。大力开展“敬老模范乡镇(村、居)”的创建活动。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

(二十五)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九、加快建立完善养老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二十六)成立组织,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体育、司法等部门和老龄办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十七)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老龄化程度、养老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发展养老服务的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各相关部门要在事业发展规划中细化、量化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不断建立完善我省养老服务体系。

(二十八)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建立经费刚性增长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金融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解决兴办养老机构中的相关问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与开发。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积极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新闻媒体要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及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履行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监督检查的职责,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市可参照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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