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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8-15 01:13)
文章正文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社发局、红山农场: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组织部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民  政  局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财 政 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 10 月 28 日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的规范化建设和现代化管理,培养造就一支讲政治、守规矩、敢担当、会服务、善治理的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杭州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 杭社建〔2019〕 2 号) 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萧委办发〔2019〕 48 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 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管理服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 动合同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包括 2009 年 1 月 1 日前在城厢、北干、蜀山、新塘四街道及 2014 年 8 月 5 日前在除前述四街道外的其他镇街、开发区、红山农场下辖的城市社区专职从事社区 党建、社区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和纳入全区统一招聘的专职社区工作人员。

纳入城市社区管理的转制社区和拆迁安置小区的在就业年龄段的党组织、居(  村)  委会成员经一定程序可以转聘为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纳入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 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

第三条 城市社区工作年限从 2002 年 1 月算起。 退役士兵的军龄、大学生村官年限、助企专职党务工作年限、在职且连续任职的村( 含转制社区) 两委班子年限计入社区工作年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 两新组织专职党务工作者、区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专职工作者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实行定编管理,编制总量由区民政局核定。

第六条 按照岗位设置合理、服务高效的原则,根据“ 网格社工” 、“ 全科社工” 、“ 项目社工” 配置要求及社区规模、服务对象等因素合理配备专职社区工作人员。

( 一) 社区党组织书记 1 人,其他专职党务工作成员 1 至 2 人配备;

( 二)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配备应不少于 5 人,社区管辖范围内常住人口户数超过 2000 户的,每超过 400 户可增配 1 人;

( 三) 社区劳动保障管理岗位按每社区 1 人配备,登记失业人员( 包括“ 协缴” 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可增配 1 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可按每 500 名配备 1 人;

( 四) 社区帮扶救助管理岗位按每社区 1 人配备,纳入区级救助圈的困难家庭超过 100 户的可增配 1 人,其中廉租房较为集中的社区人员配备可突破 2 人;

( 五) 暂住人口管理岗位按每 2000 名暂住人口配备 1 人;

( 六) 社区城市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按每社区 1 人配备;

( 七) 社区平安( 综治、维稳) 专管员按每社区 1 人配备;

( 八) 社区专职助老员按每社区 1 人配备, 老年人口每超过

500 名可增配 1 人。

社区规模一般为 1500 户至 3000 户。

岗位设置实行交叉任职、合署办公的管理体制,原则上新增职 责采取岗位合设解决,因工作需要确需增设岗位的须从严控制。

第七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实行“ 网格社工” 、“ 全科社工” 、“ 项目社工” ( 下简称“ 三个社工” ) 的岗位结构设置。

( 一)  专职社区工作者按照社区辖区范围全员进入网格,成为“ 网格社工” 。 “ 网格社工” 实行 A、B 岗( 社区党组织书记不列为 A 岗) 。 “ 网格社工” 每月必访低保户、高龄老人、空巢老人、残疾人、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每月走访网格内居民家庭( 单位) 不少于 50 户,每年走访网格内的所有居民家庭( 单位) 不少于一次。

( 二) 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业务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成为“ 全科社工” , 承接公共事务、公共服务事项, 推行“ 一窗式受理、全科式服务” 工作模式。 “ 全科社工” 实行一周一轮岗制和年度准入制,年度业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取消“ 全科社工” 上岗资格。

( 三) 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且三年内无不合格案例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经组织考察等程序确定为“ 项目社工”  。“ 项目社工” 主导运营社区社会组织, 培养居民领袖, 培育满足居民需求或解决社区问题的项目若干, 实行年度考核制。 “ 项目社工” 年度撰写案例为不合格或无故不撰写案例的或项目评估较差及以下或无亮点特色的,经组织考核取消“ 项目社工” 资格。

第八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

( 一)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 二) 执行社区党组织、居民( 代表) 会议的决定、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 三) 依法依规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监督活动,推进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开展社区协商;

( 四) 做好走访社区居民工作, 深入了解并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及时化解社区矛盾纠纷,促进邻里和陸、社区和谐;

( 五) 依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事务;

( 六) 推动驻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 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

( 七) 完成党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招聘管理

第九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录用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实行全区统一公开招聘制度,严禁镇街( 平台) 自行招聘。

第十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区委组织部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具体实施, 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招聘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 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 二) 热爱社区工作,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热心为居民服务,乐于奉献;

( 三) 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

( 四) 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 五) 一般具有萧山户籍或居住地在萧山, 大专及以上学历, 年龄 1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 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户籍、居住地、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按照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实施。 对退役军人可实行计划单列单招、择优聘用,对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 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服役年限满 3 年及以上的退役军人实行笔试加分制度。 探索面向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实行免笔试单招制度。 被解聘未满 5 年的专职社区工作者不得报考。

第十三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由镇街( 平台) 按照劳动合同制进行管理,新聘用的实行试用期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和经与专职社区工作者协商增加的条款执行。 解除或终止专职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镇街( 平台) 和专职社区工作者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制,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任职情况、教育培训情况、考核评议等。 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 镇街( 平台) 及时将变动情况上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十八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劳动人事档案由所在镇街( 平台) 管理。

第十九条   离职或在职的专职社区工作者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录用的,其在社区专职岗位上的年限计入其社区工作年限。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 二)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

( 三) 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 四) 公正廉洁,奉献社区;

( 五) 接受专职社区工作者知识更新与业务培训;

( 六) 不得向无关单位或个人泄露社区居民的家庭及个人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 一) 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 二) 享受带薪年休假以及国家法定假期,享受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 三) 享受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定向招录待遇。

第五章    培养教育

第二十二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实行分级分类培训。 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培训,其他人员由所在镇街( 平台) 负责培训, 确保每位专职社区工作者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 3 天。 “ 项目社工” 和新招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由区民政局负责培训,“ 网格社工”  和“ 全科社工” 由所在镇街( 平台) 负责培训。   建立健全培训登记管理,专职社区工作者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鼓励 40 周岁以下、未达到本科学历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参加与社区工作专业对口的本科学历教育和考试。 1974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原则上要在 5 年内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新聘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应在 5 年内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萧山区社会工作员职业资格证 书且年度社会工作案例研究合格, 分别给予每月 600 元、400 元、200 元、150 元职称津贴。 开展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养, 被认证为国家、省、市、区级社会工作督导的, 在岗期间分别给予每月 800 元、600 元、400 元、200 元的督导津贴。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 平台) 要建立社区正职、副职储备人才库,按照社区储备人才库人数与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数 1:1 的比例要求遴选培养储备力量。

社区正职储备人选原则上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 一) 社区工作年限满 6 年;

( 二) 担任社区副职 2 年以上;

( 三) 历年考核合格及以上;

( 四) 45 周岁以下;

( 五) 本科及以上学历;

( 六) 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社区副职储备人选原则上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 一) 社区工作年限满 3 年;

( 二) 历年考核合格及以上;

( 三) 40 周岁以下;

( 四) 本科及以上学历;

( 五) 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 双一流” 大学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国家省市区社会工作( 社区工作) 领军人才、国家省市区社会工作督导( 助理督导) 、高级社会工作师可适当放宽社区工作年限、年龄条件并优先考虑。 社区工作期间每有 1 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年限条件缩短半年。

第二十五条 开展专职社区工作者跨镇街( 平台) 跨社区交流学习,注重在实践中培养锻炼。 有计划组织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赴先进省市交流培训,参加省市组织的赴先进国家和地区培训,  参与国际交流活动,进一步拓宽其视野。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岗位规章制度,做到仪表端正,言行举止文明,实行工作日错时工作制,错时时间原则上为工作日早上 8 点至晚上 8 点,有重大任务和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除外。 在工作期间给予每月每人 300 元的生活补贴, 包括误餐、通讯、交通等补贴。 专职社区工作者不少于 50% 的工作时间用于走访居民( 单位) 。

第二十七条     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遇有紧急工作情况时实行加值班制度。  专职社区工作者加值班后在工作允许的前提下,原则上进行调休。 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八条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等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请假流程由镇街( 平台) 自行制定,不按规定请假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日常考勤管理由社区党组织负责,镇街( 平台) 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章    调任、挂职锻炼

第三十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调任坚持“ 合理安排、人岗相适” 原则。

第三十一条     调任的资格条件:

( 一) 本区范围内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

( 二) 在调出的镇街( 平台) 服务年限满 3 年及以上,且 3 年内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 三) 调入的镇街( 平台) 有专职社区工作者缺编岗位,且申请者符合调入地岗位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调任程序:

( 一) 符合调任资格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向所在镇街( 平台) 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调动审批 表》( 附件 1) 。

( 二) 所在镇街( 平台) 根据本人申请提出审核意见,调入镇街( 平台) 根据需求开展考察等工作,提出审核意见。

( 三) 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三条 镇街( 平台) 要严格按照调任资格条件做好审核工作,并做好人事档案移交等衔接工作。 同一专职社区工作者原则上调任次数为一次。

第三十四条   调任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社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但不保留原有职务,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调任后的职务享受。

杭州市内跨区调任按照杭州市跨区调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挂职锻炼坚持“ 规范操作、统筹管理” 原则。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专职社区工作者人才队伍培养计划及因市、区、镇( 街) 重大工作任务等需要,每年可安排部分专职社区工作者到区级各部门( 单位) 、镇街( 平台) 进行挂职锻炼,挂职人数以镇街( 平台) 为单位严格控制在实际专职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5% 以内。

第三十七条  规范专职社区工作者挂职锻炼手续。  专职社区工作者到本镇街( 平台) 挂职锻炼的,须经镇街( 平台) 党( 工) 委研究决定,并报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专职社区工作者到区级各部门( 单位) 挂职锻炼的,须经镇街( 平台) 同意,并经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填写《萧山区专职社区工 作者挂职锻炼审批表》( 附件 2) 。

挂职锻炼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应在社区相关岗位工作 2 年以上,能够胜任挂职期间承担的具体工作。

同一单位挂职锻炼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且每人挂职次数累计不超过 2 次,期满后原则上返回原社区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挂职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  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享受原单位福利待遇。

挂职期满后,由挂职单位对专职社区工作者挂职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八章    考核评议

第三十九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坚持“ 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居民满意” 原则。 考核评议工作由镇街( 平台) 组织实施,考核评议实施细则由镇街( 平台) 根据实际具体制定。

考核评议实行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根据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 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由第三方机构参与的考核评议每届不少于一次。

第四十条 考核按照正职、副职、其他三个范围进行,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总人数不超过以镇街( 平台) 为单位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总数的 20%, 其中正职、副职优秀等次不超过 3%、5%。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专职社区工作者晋升职务、调整等级、续聘待聘解聘、奖惩的依据。     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由镇街( 平台) 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 附件 3) 。

第四十一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或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和命令不力,造成工作贻误或在居民群众中造成恶 劣影响的,原则上当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案例被评为不合格的,原则上当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持 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但无故未撰写社会工作案例或案例被认定为抄袭、虚假案例等弄虚作假情形的,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等次。

第四十二条 社区党组织对“ 三个社工” 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镇街( 平台) 对“ 三个社工” 工作进行月度考核、季度考评。“ 网格社工” 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全科社工” 、“ 项目社工” 被取消资格的,原则上当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第九章    退休、辞职、待聘与解聘

第四十三条 专职社区工作者男性满 60 周岁、女性延迟至 55 周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依照有关法律程序辞去职务。  个人自愿提出,并依照有关法律程序辞去职务。 经镇街( 平台) 审核,区民政局审核,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女性年满 50 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 附件 4) 。

第四十四条     试用期内的专职社区工作者须提前 3 天向镇街( 平台) 提交辞职报告,其他专职社区工作者须提前 30 天提交辞职报告,并依照有关法律程序辞去职务,办理辞职手续。 并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 附件 5) 。

第四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待聘,待聘期 6 个月:

( 一)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 基本合格” 等次的;

( 二) 年度考核为“ 不合格” 等次的;

( 三) 连续旷工超过 5 个工作日、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

( 四) 道德品行低劣、在居民群众中影响恶劣的;

( 五) 本年度先锋指数考评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 六) 其他符合待聘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聘用:

( 一)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 因各种原因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 三) 因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 四)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共秩序, 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的;

( 五)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 六) 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 七) 满意度测评中,居民满意率低于 60% 的;

( 八) 待聘期满后,一年内仍不纠正或无法胜任工作的;

( 九) 年度内 2 次及以上被镇街( 平台) 诫勉谈话的;

( 十)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 不合格” 等次的;

( 十一) 连续两年撰写的社会工作案例被评为不合格的;

( 十二) 连续两年“ 全科社工” 考试考核不合格的;

( 十三) 新聘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 5 年内未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

( 十四)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和年度考核评议,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评的;

( 十五)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镇街( 平台)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十六) 其他符合解聘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萧山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萧民〔2016〕 76 号) 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调动审批表

2.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挂职锻炼审批表

3.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汇总表

4.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退休审批表

5.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辞职审批表


附件 1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调动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照片

 

出生年月

 
 

籍 贯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城市社区工作时间

 
 

专职社区工作者年限

 
 

现任职务

 
 

任现职时间

 
 

前三年考核情况

 

 
 

 
 

 
 

调动前社区

 
 

调动后社区

 
 

调动原因

 
 

调出镇街( 平台)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调入镇街( 平台)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区社建办、调出和调入镇街( 平台) 及本人档案各一份。


附件 2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挂职锻炼审批表( 一)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政治面貌

 
 

进入城市社区工作时间

 
 

现任单位

 
 

现任职务

 
 

拟挂职单位

 
 

挂职时间

 
 

曾挂职单位

 
 

挂职起止时间

 
 

镇街( 平台)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适用于跨镇街( 平台)、部门( 单位) 挂职锻炼或借用,一式四份:区城

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镇街( 平台)、挂职锻炼或借用单位及本人档案各一份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挂职锻炼审批表( 二)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政治面貌

 
 

进入城市社区工作时间

 
 

现任单位

 
 

现任职务

 
 

拟挂职单位

 
 

挂职时间

 
 

曾挂职单位

 
 

挂职起止时间

 
 

所在镇街

( 平台)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挂职单位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适用于跨镇街( 平台)、部门( 单位) 挂职锻炼或借用,一式四份:区城

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镇街( 平台)、挂职锻炼或借用单位及本人档案各一份。


附件 3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考核汇总表

镇/ 街道( 平台)( 盖章)                                                     年度

序号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考核结果

 

备注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备注:本表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各一份


附件 4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退休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所在社区

 
 

社区工作起止时间

 
 

个人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社区意见

 

 

( 盖章)

 

 
 

镇街

( 平台)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意见

 

 

( 盖章)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依据萧委办〔2010〕33 号文件规定,同意            同志于          年

月办理退休手续。

( 盖章)

年          月          日

 

区社保中心意见

 

经核定,月养老金从起发给。

 

( 盖章)

 

 

 

备注

 
 

备注:1.本表一式四份,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社保中心及个人档案各存一份;

2.办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社区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附件 5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专职社区工作者辞职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所在社区

 
 

现任职务

 
 

身份证号码

 
 

社区工作起始时间

 
 

本          人

辞职申请

 

本人签字:

 

社区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 平台)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备注:1.本表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各一份备案;

2.备注栏中写明社区居民委员会职务辞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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