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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1-07 14:53)
文章正文

京建法〔2015)1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

  为规范我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及发放等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申请、审核

  (一)申请

  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符合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轮候期间符合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申请通过市场租房补贴方式解决过渡期间困难。

  (二)审核

  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程序如下:

  1.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应在民政、公安、税务、社保、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的婚姻、户籍、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信息比对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提出初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将未通过的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申请家庭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3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提出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家庭。经复查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恢复后续审核工作。复查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2.区县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确定审核结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区县政府网站对符合条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复审符合市场租房补贴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资格通知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

  对公示或复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可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异议复查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对街道(乡镇)、区县审核通过的家庭情况进行抽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抽查家庭全部纸质档案材料扫描上传到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工作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二、发放管理

  (一)市场租房

  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应在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超过6个月未落实租赁住房、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其市场租房补贴资格自动终止。

  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租赁的住房须符合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租赁平房的,出租人同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办理补贴领取手续

  1.申请领取。自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市场租房补贴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共同到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办理手续时,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资格通知单》、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本人在补贴代发银行开具的银行卡等材料及复印件;房屋出租人需提供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及发票、拆迁补偿协议等)等材料及复印件。

  2.审核材料,核定补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查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留存复印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打印《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信息确认单》,交由申请人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后,提交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相关材料。符合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核定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的实际补贴金额。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租赁住房的租金超过该户租房补贴标准的,按租房补贴标准确定租房补贴,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租房补贴标准的,按租赁住房租金金额确定租房补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发放通知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代为发放给申请人。不符合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终止办理告知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代为发放给申请人。

  (三)发放

  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当月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的,从次月开始计发补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生成市场租房补贴发放明细,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市场租房补贴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公示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市场租房补贴家庭享受保障情况在区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市场租房补贴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月补贴金额、户籍所在区县和街道(乡镇)名称、租赁房屋地址等。公示期限为自领取市场租房补贴之日起,至停止发放市场租房补贴之日止。

  三、动态管理

  (一)日常动态管理

  1.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接受市场租房补贴家庭自行申报、群众举报、媒体监督、信息比对、巡查检查等方式,发现市场租房补贴家庭不再符合市场租房补贴条件的,应当取消该家庭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并自取消其市场租房补贴资格次月起停发市场租房补贴。对需调整补贴的家庭,于补贴资格变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补贴金额发放补贴。

  2.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于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发市场租房补贴。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1个月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核定的市场租房补贴额度延续发放。

  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市场租房补贴家庭与房屋出租人变更或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应在租赁合同变更或终止后的10日内,到申请领取市场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对于因租赁合同变更需调整市场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于核定补贴的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补贴金额发放补贴。对于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于租赁合同终止次月起停止发放市场租房补贴。市场租房补贴家庭未申报导致多领补贴的,视为骗取市场租房补贴,按本通知相关规定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落实租赁房源,办理有关手续。

  (二)年度动态管理

  1.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在享受市场租房补贴每满12个月时,应提前1个月向申请领取市场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及租房等变动情况;家庭情况未发生变动的,也须向申请领取市场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2.对按照规定申报家庭情况的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206号)规定的资格复核管理程序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住审字﹝2015﹞41号)的有关要求进行资格复核,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保持原补贴资格、变更补贴资格、终止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决定。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资格复核决定,对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的补贴发放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对于保持原补贴资格的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仍按照原补贴金额发放补贴;对于变更补贴资格的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资格变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补贴金额发放补贴。对于终止或取消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资格终止或取消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在享受市场租房补贴满12个月时仍未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及租房等情况的,视为自愿放弃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其市场租房补贴资格自动终止,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其享受市场租房补贴满12个月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四、监督管理

  (一)对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骗取市场租房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已骗取市场租房补贴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及自住型商品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市场租房补贴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查、集中检查等方式,对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租赁房屋情况进行检查,防范伪造合同、编造虚假租赁、转租牟利、合同终止未申报等骗取租房补贴行为。对骗取市场租房补贴的,按照上款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骗取市场租房补贴行为,组织相关部门核查,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市场租房补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期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五、市场租房补贴政策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一)市场租房补贴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衔接

  本通知实施后,本市不再受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符合规定条件且承租市场住房的家庭,通过申请市场租房补贴予以保障。对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仍按照原廉租住房政策的相关规定发放补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且办理补贴领取手续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次月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房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二)市场租房补贴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衔接

  保障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市场租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家庭轮候期间,符合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申请通过市场租房补贴方式保障。

  享受市场租房补贴保障的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开始次月起,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止发放市场租房补贴,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的,结清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费用并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后,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次月停止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按照市场租房补贴标准发放补贴。保障家庭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和市场租房补贴保障方式相互转换后,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转换申请。

  六、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6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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