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供暖期在即,11月3日,澎湃新闻()从北京市二中院召开的供暖合同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上获悉,因室温不达标引发的纠纷成为供暖季最常见争议,不过,逾九成案件系供暖公司为追缴欠费所发起的诉讼。
98%以上的案件为供暖单追缴欠费
据二中院统计的数据显示, 2012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该院共审结二审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217件,呈现逐年递减态势。
“此类诉讼,诉请内容均为追缴欠付的供暖费及违约金或滞纳金。”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平分析指出,近五年间,98%以上的案件均为供暖单位提起诉讼,诉请内容均为追缴欠付的供暖费及违约金或滞纳金,“案件类型化特点明显。”
据王平观察,室温不达标问题成为供热纠纷案件最直接、最常见的争议点。不过,在实践中,采暖方往往无法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对其提出的供暖费已交纳、供暖温度不达标等抗辩意见进行举证。
不仅如此,在诉讼期间,约50%的供暖单位也无法提供书面供暖合同。
基于此,上述供暖纠纷案的调解撤诉率也颇高,占比40%以上。“供暖单位与采暖方存在长期服务关系,纠纷发生后,多数还要继续履行涉案的供用热力合同。”王平解释。
公共强制供暖和差异需求的冲突
根据二中院的统计,在实践中,连续欠付多年供暖费用的案件并不少见,但因供热行为本身具有的公共服务、行政强制等特殊属性,供暖单位在采暖期中不能自行中止供暖或者提前结束供暖。
针对这一情况,王平建议,供暖单位在催缴供暖费上,要做到及时、有效、到位,“通过明显位置张贴公告等方式,尽量保证切实通知到每一个采暖用户,并以有效的形式留存催缴证据。”
与此同时,针对温度不达标的情况,采暖方也应当注意留存相关温度数据,可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不过,随着采暖主体需求的日益多元化,一方面是供暖公司的“强制性”服务,另一方却是采暖用户的差异需求。在现实中,也有部分用户提出自己因常年不在家或是不想使用采暖设施的抗辩诉求。
“供热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的新矛盾点需予以重视。”王平表示,目前分户供暖方式还未得到大面积应用,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具备分户条件的用户可以与供热单位进行协商,停止供暖,但不具备分户条件的用户想要停止供暖,可能还需缴纳基本的供暖费,一般是60%左右,“毕竟供暖行为已经发生,公共服务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