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全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攻坚动员大会精神,强力推进“三告别”工作,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宝鸡市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重点整治暨冬防全面攻坚行动方案》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就进一步做好禁止燃放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工作(以下简称禁燃打销)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禁燃打销工作的重要意义
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传统习俗,在增添喜庆气氛的同时,也产生巨大噪音和废弃物,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质量,影响广大市民正常生产生活,损害城市整体形象。开展禁燃打销工作,对于推进铁腕治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禁燃打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社会公众自觉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类燃放行为大幅减少,大气污染峰值持续下降,有力地促进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但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燃放烟花爆竹思想在部分群众中仍然根深蒂固,禁燃打销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非法燃放和经营行为时有发生,给大气污染防治造成严重危害。当前正值供暖季,重污染天气多发易发,是推进禁燃打销的关键期。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实施“五新”战略、加快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站位,合力攻坚,以坚定的决心,过硬的作风和超常规的举措,坚决打赢禁燃打销攻坚战,促进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突出重点区域时段,严把禁燃打销管控重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2.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3.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
4.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
5.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
6.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7.居民住宅小区;
8.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凤翔县(城关镇、陈村镇、长青镇),岐山县(凤鸣镇、蔡家坡镇),扶风县(城关镇、绛帐镇),眉县(首善街道、常兴镇),陇县(城关镇、东风镇),千阳县(城关镇、草碧镇)。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市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资格
全市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三、明确职责分工,合力攻坚禁燃打销工作
成立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市公安局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局、市文广局、市文物旅游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做好禁燃打销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禁燃打销日常工作。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禁燃打销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领导、源头管控、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全面落实禁止燃放和打击非法销售的职责分工。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组织领导,协调公安、城管、安监、工商、住建、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重点区域、重要节点加强管控,及时查处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督促职能部门与辖区的宾馆、饭店、沿街门店、社区、物业公司等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协议书》,组织镇街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和非法销售教育宣传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烟花爆竹许可证管理,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库(点)要坚决予以取缔。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和燃放管理,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库(点)坚决予以取缔和处罚。对外地进入我市的客运、货运和私家车加大盘查力度,严防烟花爆竹非法进入我市。
城管执法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依法取缔建成区内流动和占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工商部门:严格检查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的市场准入,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牵头组织与沿街门店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协议书》,并监督实施。
环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和印发宣传资料;监测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污染情况,对数据进行收集、分析、上报。
文广部门: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大造声势,大力宣传《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环保过冬“三告别”倡议书》。
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生中集中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专题教育,大力宣传和倡导学生、家长及亲属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工信部门:利用联通、电信、移动信息平台,通过群发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主要内容,营造宣传氛围。
住建部门: 牵头组织物业公司做好本区域内的禁放宣传工作,并与物业公司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协议书》。
交通部门:负责长途客车站、公交站、出租车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
规划部门:负责与施工工地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协议书》,并组织实施。
商务、文旅部门:牵头组织与宾馆、酒店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协议书》,并组织实施。
供销部门: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的禁售工作。
四、强化攻坚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文广、环保、教育、工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电子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形式,集中宣传禁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广告张贴栏和小区门口广泛张贴《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环保过冬“三告别”倡议书》;要在广场、公园等人口密集区设置宣传点,利用展板展示、发放宣传页、设置咨询台、流动宣传车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集中宣传,使告别烟花爆竹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
(二)严格执法管控
各级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储存、运输、销售的烟花爆竹坚决予以没收和高限处罚,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当事人和提供燃放场所的单位或个人要依规进行严厉处罚。各级城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取缔建成区内流动和占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严厉查处沿街兜售烟花爆竹行为。各级住建部门要积极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本区域内的禁放宣传工作,及时制止小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长途客车站、公交站、出租车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加油站、加气站监管巡查,严防加油站、加气站周边发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实施网格化监管
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组织镇街、村组实行分片包干,定人、定岗、定责,对禁放区大街小巷、居民小区进行监控,保证每个重点部位都有执勤人员看守,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居民要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强行燃放的要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城管、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设置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对查实的举报线索,可对举报人进行适度奖励。要督促镇街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签订禁放协议书,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与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物业公司、重点要害部位、沿街门店、宾馆、酒店、饭店、商场市场、居民楼院、小区物业逐一签订“禁放”协议书,层层落实责任,逐级传达压力,确保禁燃打销措施落到实处。
(四)强化督查督导
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督查督办、跟踪问效的职责,对标冬防攻坚方案和《通告》要求,细化任务清单和工作台账,采取联合检查、专项督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各县区、高新区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严查严管,严督严纠,紧盯不放,开展督导检查;新闻媒体要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查处的违禁案例及时进行曝光。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城管局要组成联和督查组,深入一线,明察暗访,对各县区、各相关部门禁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工作开展迟缓,群众举报频繁、媒体曝光集中、违规燃放突出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以责任追究推进工作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