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事关西安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收费!
媒体:阳光报-阳光网 2021-10-09 10:06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近日,西安市发改委、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建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西安市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区县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梳理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通知中明确了多项重点任务
主要包括:
明确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项目。
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接入工程费用分摊范围及收费规定。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用户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建设费用由用户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解决。
规范处理红线内收费。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含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人才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自建职工住房等)建设工程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费用)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使用人)收取。
规范处理其他各类收费。
严禁重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外的水电气暖的专项配套费;
严禁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
严禁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计量装置费用;
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完善供水价格机制。
科学制定供水价格并动态调整,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完善配气价格机制。
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完善供暖价格机制。
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供暖价格机制要求,继续实行城镇集中供暖价格政府定价、自备锅炉供暖由供用暖双方协商机制,稳步推进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热计量收费改革。
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明确的可保留收费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前,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明确的可保留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保留收费项目以外,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允许收取合理费用,由企业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与用户按照明码标价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签订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按权限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按照《陕西省定价目录》内容、范围、权限及相关定价办法制定和调整水、气、暖终端销售价格,严格履行政府制定价格定价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抄见数量计算水电气暖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
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依法制止并将涉嫌违法线索统一报省反垄断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通知要求10月15日以前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改、财政、城管、水务等部门,对属地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及相关机构清理规范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尤其是对国家、我省和我市明确要求清理取消的不合理收费落实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
来源: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视新闻、西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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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要通知!事关西安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