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
哈政发〔201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由于受煤炭价格以及人工、水电、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变化的综合影响,今年我市供热综合成本有所下降。为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97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物价监管局省住建厅关于我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0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考虑减轻群众用热负担、保证供热企业正常运行、维护城市供热安全的基础上,经过依法听证,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市区(不含双城区,双城区可根据本地区煤炭价格和综合成本变动情况参照执行)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热网供热的用户,其供热价格按使用面积计算,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40.35元/平方米下调至38.32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47.49元/平方米下调至43.30元/平方米。对过去各供热期拖欠的热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此次调整供热价格依据的煤炭价格457.76元/吨(热值为5000大卡,含税、含运费),作为下次实施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煤价。
二、以电、气、油等为燃料供热的用户,其供热价格可由供热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对供热保障对象,仍按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13至2014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哈住房发〔2013〕3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讲工作,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向市政府报告。
五、本通知自本年度供热期(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收取热费的,要将多收取部分退还给用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