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沈阳10月28日消息(记者郭威)本采暖期,沈阳市“自住型公寓”按民用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供热不达标,全额退费认定标准室温由13℃以下调整到16℃以下。
据介绍,本采暖期,对于原来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公建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具备条件调整为自住型公寓,供热企业可以凭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书或调整后合同上标注的“自住型公寓”为依据,按照民用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
此外,按照《沈阳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3℃以下,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100%。而新近出台的《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新规,在用热户室温检测及退费方面作出调整。其中规定,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