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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站编辑 2023-12-01 03:14)
文章正文

索引号:010808417N/2022-00787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9-09 15:31:47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关于《陕西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办发〔2022〕57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关于《陕西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09 15:15:55 浏览次数: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畅通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问题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务大数据服务中心印发的《陕西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陕发改营商〔2022〕149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和《宝鸡市“有问必应、接诉即办”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宝政办发〔2021〕10号文件附件1-1)相关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问题及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办理。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陕西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类市场主体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是指各级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条例》规定,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办理、主管负责、监管负责”的原则,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各市(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单位负责本区域内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加强与各地12345热线的沟通,强化对一线话务工作人员营商环境相关知识的培训。各市(区)要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帮助企业和群众解决诉求”的职能优势,依托12345热线开展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12345省级平台负责指导各地12345热线开展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线索的受理、转办、跟踪督促和满意度回访等工作,协调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诉求办理。

第二章投诉受理

第五条 投诉举报可以通过“12345”电话语音、“陕西12345”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鼓励采取实名方式进行。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收集的意见建议,由同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以下行为属于营商环境投诉受理范围:

(一)市场主体保护方面

1.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2.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3.违规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未公开的;

(二)市场环境方面

1.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2.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3.政府及其部门(含事业单位)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非因不可抗力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三)政务服务方面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2.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3.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四)监管执法方面

1.违法违规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

2.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的惠企政策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3.对妨碍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

(五)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 以下行为不予受理:

(一)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二)已通过或已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仲裁或信访程序处理的;

(三)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办结或已给出处理意见的;

(四)诉求事项已依法依规办结,但同一对象仍以同一理由重复提出的事项;

(五)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范围的。

第三章投诉办理

第八条 各级12345热线接到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后,根据事项的性质及办理机构权限,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线索转派至相关承办单位办理。如投诉举报涉及党政机关或者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引导投诉人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反映。

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12345热线转办工单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12345热线及投诉举报人。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经12345热线审核同意后最多可一次延期5个工作日,并将阶段性工作进展和延期情况告知服务对象,最多可申请2次延期。若所反映问题不实,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12345热线及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12345热线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满意度回访。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重办结果仍“不满意”的工单,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单位。

第十一条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单位对12345热线反馈的“不满意工单”,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后,函询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逾期不办、处理不公,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被投诉举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视为终止办理或办结:

(一)投诉人和投诉对象就该事项达成和解协议(被投诉人未执行和解协议的除外)或投诉人撤回意见建议的;

(二)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就该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三)在投诉举报处理期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介入调查的;

(四)投诉人不认可办理结果,但无法提供新的证据、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理由不充分的;

(五)投诉举报事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与事实不符或无法核实的;

(六)投诉人收到反馈结果并认可结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12345省级平台负责汇聚全省热线数据,及时完善有关数据管理办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加强诉求数据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按季度形成营商环境专项分析报告,报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12345热线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12345省级平台应当加强对各地12345热线开展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考核,将其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担当作为、积极主动、推动解决投诉问题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12345热线给予通报表扬激励。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对消极懈怠、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承办单位,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单位应当进行督办提醒、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仍然漠视企业群众利益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对于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业的投诉举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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