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综合知识
1、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手续?
答:新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持批准成立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市劳动保险办外资处)办理。
2、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在市内四区以灵活性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通过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应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种险种。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应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困难的,本人应于当年1月2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其他时间申请的,从申请次月起调整),可以选择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或60%作为缴费基数。
4、参保人员在委托代扣代缴社保费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参保人员在委托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无故停止缴费并及时到银行登记通讯地址。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的,交通银行将向参保人发出催缴通知,并根据政策规定重新进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期限为三个月。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连续三个月代扣代缴不成功的,视为自动中止缴费,交通银行不再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参保人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按规定补缴。职工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后再次参保的,视为新参保。中断后需继续缴费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代扣代缴委托手续。
责任部门:劳动保险办基金统筹处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 8号社保大厦2楼
联系电话:8571504285763584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答: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
(1)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2)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十五年。
缴费基数为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对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允许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允许继续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
2、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缴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自由职业者,可以于2010年12月31日前申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时间最早为1999年5月(同时须满16周岁):
(1)在我市城乡从事自由职业等各类灵活性工作、有一定劳动收入或经济来源;
(2)男性年龄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50周岁;
(3)本市户籍人员。
上述人员应按本人现户籍所在区、市补缴期间各年度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缴费困难的,可申请按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补缴期间各年度的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补缴利息。
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参保后,应当去哪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在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可到其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凭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转续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人在多个地方工作并参保,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答: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如果参保人员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应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如果参保地和户籍不一致,就应在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办理退休;如果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在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办理退休;如果参保人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则参保人就把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5、农民工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农民工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企业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答:1998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起缴费年限也须满15年)、从事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1998年10月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同时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条件,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⑴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中,女干部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且退休时在工人岗位的,若本人申请,也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
⑵特殊工种退休:(规定的行业)从事高空 、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要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
⑶因病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经市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能不能转移到外地?
答:不能。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政策明确,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为了使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方便快捷地领取养老金,我们已经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异地支付,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同样,外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也不能转移到青岛。
8、什么范围的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四项补贴”?
答:“四项补贴”是指根据我市文件规定,对市内四区原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发放的水价、物价、电价和煤价以及住房租金补贴。目前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四项补贴”月人均30元左右。
根据文件规定,我市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应发放的“四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筹集,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随同养老金一起发放。其他企业人员、失业人员不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不在财政筹集发放“ 四项补贴”的范围。
同时,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及劳动保障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先后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
9、我市原国有、集体企业“有工龄无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答:这部分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补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差额年限,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条件:⒈具有本市户籍;⒉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⒊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1978年6月2日)离开了用人单位;⒋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含军龄等视同工龄);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⒍本人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定期基本养老待遇。
补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市 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四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经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男不满二十五年、女不满二十年的,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 的比例一次补足差额年限(其中,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按各市规定比例补缴)。
10、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答:符合下列条件,且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工人,可申请按特殊工种退休。目前政策规定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是按照1985年企业所属部级主管部门分别按行业确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执行的。在国家规定的行业或企业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的累计满8年。
责任部门:劳动保险办养老处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 8号社保大厦 2楼
联系电话:85712775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2010年首批试点的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符合上述条件人员。
2、首次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首批试点区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2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⑴首次参保时间和待遇发放时间。市内四区首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于2010年3月8日~3月20日内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4月6日~15日为缴费期。首次待遇发放时间为4月20日。
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从2010年1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意见》启动当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2011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登记的,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前不予补发。2011年1月1日之后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⑵今后正常参保时间和正常待遇发放时间。从2011年起,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31日,缴费截止日为3月31日。正常待遇发放时间为每月的20日。
3、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国家规定的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档次。考虑市内四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内四区在上述五档的基础上,增设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等四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市内四区为中国农业银行)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卡)。
4、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是如何规定的?
答: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⑵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⑶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5、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缴费,是否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答: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选择不缴费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6、参保人个人缴费后,可以享受哪些政府缴费补贴?
答:参保人按规定每年正常缴费的,可以享受市、区(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即补。
7、重度残疾人参保的,有何优惠政策?
答:重度残疾人参保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意见》规定第五档5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其中,《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的重度残疾人,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46~59周岁的,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齐15年;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
8、集体补助如何确定?
答: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上述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2010年首次补助时间为4月6日~4月15日,应于4月15日前向街道(镇)保障中心提交《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区(市)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从2011年起,集体补助时间为3月1日~31日。
9、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⑴年龄条件:年满60周岁。
⑵户籍条件:具有首批试点区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⑶缴费年限条件:本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本意见实施时46~59周岁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本意见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不用缴费,按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10、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市)财政承担。各区(市)政府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区(市)自行承担。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70周岁及以上缴费的,计发月数按56执行。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金融机构于每月20日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
责任部门:市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会保险大厦8楼
联系电话:86010788、86010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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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市直及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市直及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2010年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为: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36% ;个人缴费比例为5%。(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l%。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9%,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3%,个人不缴费。
2、事业单位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首先要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同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正常退休的年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 ;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提前退休 。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
3、参保的事业单位如何为退休人员申领养老金?
答:先到人事部门审核离退休费,再到机关保险办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机关保险办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有两个环节:先在市办征缴处或四区办办理“在职转退休”;再到市办养老处申领养老金。
4、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能否在机关事业保险办缴费,按事业标准办理退休?
答:不能。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3)30号文件规定 ,编制外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另外青劳社[2004]17号文件规定 ,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转入劳动保险办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
5、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基本离退休费指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不包括生活补贴类的退休待遇。
责任部门:机关事业保险办养老保险处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3楼
联系电话:86010753
(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人账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其中,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记入;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记入;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记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记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2、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应该怎么办?
答: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补缴。
补缴所需费用,除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外,其他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
3、职工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保职工住院治疗或者患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纳入统筹。统筹基金支付前,须先由个人按标准自负起付线,我市相关政策规定 ,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定点在社区医疗机构的门诊大病起付线为3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负担起付线,门诊大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单独设立一次起付线,但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患者每个医疗年度只负担一次起付线(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
4、城镇职工中断缴费后如何补缴和享受医保待遇?
答:参保单位整体中断缴费的补缴。参保单位因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可整体补缴,但不能间隔跳缴。补缴后的医保个人账户予以补记,累计缴费年限。职工符合统筹支付的医疗费也可补报。
参保个人补缴。一是参保单位整体缴费正常,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报 ,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补缴后,补记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年限。二是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3个月内的,可以按规定补缴,连续医保待遇,补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补报 ;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不能补缴,再次参保缴费的,按照初次参保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包括本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统筹支付额。我市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20万元。参保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9万元。
6、职工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患特殊疾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在社会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社会统筹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
责任处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会保险大厦1楼
联系电话:85756030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哪些人员?
答: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人员,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少年儿童,包括所有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托儿所、幼儿园的在校学生 、在册儿童(不限户籍),以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未入园的少年儿童。
二是大学生,指驻青高校及各类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以上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外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册儿童,可自愿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三是重度残疾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为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
四是老年居民 ,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
五是其他非从业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未就业人员。
2、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91号),我市现执行下述筹资标准:
①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 6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②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 2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
③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750元。
④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
⑤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3、居民参保登记应携带哪些有效证件?
答:参保人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认真填写《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对以下人员,还应附加提供以下有效证件:①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②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计生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证件;③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④属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⑤属优抚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对象证件。
上述证件如丢失,应由发证部门补发或出具证明。在年度缴费截止日前未及时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当年度只能按一般居民缴费并享受待遇。
4、滞后或中断缴费的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学校、幼儿园的学生 、儿童未能及时缴费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应由学生、儿童所在学校、幼儿园填写《居民医保补缴费用审批表》,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办理补缴手续。
其他滞后或中断参保的城镇居民 ,在集中缴费期截止后申请补缴的,应由本人或其供养人 、监护人填写《居民医保补缴费用审批表》(居民类),说明原因,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盖章后,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予以补缴。
补缴标准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 ,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根据我市现行普通门诊统筹金制度。由本人选择一家医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医疗单位,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支付30%(以后适时调整)。参保人在非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6、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老年居民 、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前,个人先要负担一个起付线,起付线设置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 ,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60% ;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65% ;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0% ;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70%。待遇标准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7、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城镇非从业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单独设立一次起付线,起付线设置同住院。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年度最高统筹支付限额为2000元(标准将适时调整)。经审定患大病门诊治疗的患者,治疗非审定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普通门诊规定支付。
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标准支付。
8、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城镇非从业人员一个医疗年度的基金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是怎样规定的?
答: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本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10万元,待遇标准将适时调整。这个最高限额不能理解为本人一个医疗年度内的实际发生医疗费,而是统筹金支付的额度,包括本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统筹支付额。
9、学生儿童的住院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 ,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 ;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 ,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 ;10000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待遇标准将根据基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
10、学生儿童的门诊大病医疗费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目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儿童糖尿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门诊大病医疗费,在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线,起付线设置同住院,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按照住院的标准支付,但年度内统筹金最高支付2000元。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标准支付。2009年,我市又增加了7个儿童门诊大病病种,总数达到15个: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糖尿病、精神病、支气管哮喘、系统性红斑狼疮、尿崩症、溶血性贫血、过敏性紫癜并肾病、癫痫、肺结核。
责任处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会保险大厦1楼
联系电话:85756030
(七)失业保险
1、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劳动者和本市失地农村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按照以下类别和程序办理:
⑴新成长劳动者、“农转非”人员、外地迁入人员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由本人持户口簿、学历证明、人事档案等相关证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市内四区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三区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登记证。(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 ,失业登记须按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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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在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完解聘备案手续,并将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交给个人后,个人应按规定参加职业指导,并持《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回执,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及城阳区到市 、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登记证 。
2、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处理调解裁决文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证》(《 求职证》)、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 、指定银行的结算账户存折或银行卡,户口在七区的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户口在五市的到户口所在地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每月15日前被核准的 ,可自核准当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每月15日及以后被核准的 ,失业人员自核准的次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未在规定的 60日内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的 ,视为放弃当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被核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每月16日至20日,由本人持失业登记证和个人图章,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当月失业保险金,于每月28日后凭银行卡(存折)到代发银行(储蓄所)提取现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当月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不予补发,并自动顺延至下个月。连续2个月未申领的 ,视为放弃本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劳动者失业后,能够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 ,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⑴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自选专业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培训合格鉴定后,由培训机构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⑵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随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发放门诊医疗补助金,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的标准为21元,其他五市为19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大病需住院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到指定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按规定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医疗费70%的标准补助,一个医疗年度补助最高额度不得超过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除外)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可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为10个月的我市上年度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⑷生育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由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同意,在指定医院生育,可按照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给予补助报销。
5、目前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执行以下标准:市内四区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20元,其他五市由每人每月335元调整为370元。
责任处室: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服务处
办公地点:市北区延吉路38号
联系电话:83660517
(八)工伤保险
1 、职工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七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⑷患职业病的 ;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种情况可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答: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除用人单位外,还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 ,工会组织、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可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职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工伤职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应当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确定后再进行工伤认定;但是,如果时间紧急,不提出申请将会超出一年申请时效的,也可以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仲裁及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4、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工伤鉴定?如何申请工伤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其亲属携带:(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3)治疗工伤受伤部位相关病历材料,属职业病,还应提供职业病防治院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复查鉴定的还要提供上次鉴定结论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5、非法用工人员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由伤病职工或其亲属携带:(1)法院、仲裁或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证明材料或委托鉴定函;(2)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3)治疗伤病情况的相关病历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6、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人员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办理病退?
答:伤残人员要办理提前退休,需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998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起缴费年限也须满15年)、从事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 ;1998年10月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病退,并按月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7、什么是工伤停工留薪期?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由企业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青劳社[2006]58号)相关条目确定。具体程序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抢救或治疗后,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同时,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职工如何申请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 ,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 ,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 ,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9、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
10、工伤医疗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答:⑴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⑵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⑷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⑸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1、200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答:2003年 12月31日前已认定工伤并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诊断为旧伤复发,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的,其医疗待遇自2004年1月1日起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⑴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⑵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 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⑷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12、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能否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答:能。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 ,一次性领取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
13、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如何办理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答: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书面协议;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应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确认停工留薪期的 ,按《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鲁劳社[2006]15号)执行。
15、工伤职工治疗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项目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协议医疗机构对参保单位书面告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征得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收取。协议医疗机构未经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参保单位在职工就医时,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职工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 ,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2楼
责任部门:劳动保险办
联系电话:85715239、86010813、86010815、86010816
(九)生育保险
1、参保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2、参保女职工分娩如何选择医院?
答:参保女职工分娩,可在本人选定的中 、晚期妊娠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也可选择其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生育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
3、参保男职工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能。有两种情况。
一是生育补助金。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 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二是计划生育诊疗费。参保单位的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诊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4 、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欠费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5 、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 、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答: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到本级统筹区域外医院进行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范围内项目诊疗或生育时,参保职工应持本人申请、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证明 、社保卡、居民身份证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到各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领取异地诊疗介绍信。由接诊医院按要求填写并盖章,参保职工持上述诊疗介绍信和医院开具的费用收据到单位缴费所在区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其中,患妊娠并发症或产时并发症的 ,还应出具诊疗或出院小结、双处方、费用明细单等。
责任部门:劳动保险办生育福利处
办公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2楼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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