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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公布廊坊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7-23 22:47)
文章正文

广阳区、安次区发改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各有关供热单位:

根据《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冀价政调〔2017) 202号)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廊坊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供热到户价格

(一)居民热用户用热价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元(按90%建筑面积计价为每平方米24.40元)。

(二)居民以外的非居民热用户用热价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8元(按90%建筑面积计价为每平方米42.20元)。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用户用热价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50元(按90%建筑面积计价为每平方米17.20元)。

二、到户热计量价格

按照省政策规定,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分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30%,计量热价占总热价的70%。

计价公式:每采暖期总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一)居民热用户热计量价格(按建筑面积22元/㎡计算):

基本热价22元/㎡×30%=6.60元/㎡

计量热价22元/㎡×70%÷98(kwh/㎡)=0.157元/kwh。

(二)非居民热用户热计量价格(按建筑面积38元/㎡计算):

基本热价38元/㎡×30%=11.40元/㎡;

计量热价38元/㎡×70%÷100(kwh/㎡)=0.266元/kwh。

(三)计量热费收缴。热用户应在供热开始前先按面积全额交纳年度取暖费。待取暖期结束后经核算再按热计量收费办法多退少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有关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集中供热价格政策,在收费站点和有关网站进行价格政策公示,接受群众和相关部门监督。原廊坊市物价局、廊坊市财政局、廊坊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廊坊市城区供热价格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廊价管〔2008〕153号)、廊坊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廊坊市城区供热价格的批复》(廊价管〔2008〕151号)、廊坊市物价局、廊坊市建设局《关于制定廊坊市城区热计量价格的通知》(廊价管〔2013〕119号)文件同时废止。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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