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季里,暖气费交了,室内温度却不达标;空置房放在那里,却接到热力公司的催缴通知;更别提暖气管道跑水等烦心问题。通州法院总结了部分供暖季里最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市民们在遇到类似麻烦时,不妨对照参考。
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费用可酌减
热力公司将居民袁某告上通州法院,要求他支付拖欠两年的供暖费7000多元。袁某认为,自家房屋一直没达到供热标准。他提交了热力公司的测量记录:2023年1月20日客厅温度为17.5摄氏度、2023年1月24日客厅温度15.8摄氏度、南卧室温度18摄氏度,双方均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袁某认为,即使法院认为需要支付欠付的供暖费,也要减少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使用暖气而缴费是理所当然,但企业的供暖未达到相应温度,袁某的合理诉求应予以支持。故法院对供暖费予以酌减,最终判决袁某向某热能公司支付供暖费5000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权债务的相关规定,居民在供暖季遇到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情况,若仅采取不支付供暖费作为对抗手段而不注意留存证据,后续可能面临因证据不足,而需全额支付供暖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困境。因此,居民若认为供暖温度不达标,在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利的同时需注意留存相应证据。证据收集可采取如下方式:一是保留投诉或维修记录,要求供热单位或相关供热监管部门上门实地测温,在测温单上要求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并留存测温单。二是可委托具有相应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三是在采取自行测温时,可采取录制视频方式,同时要确保完整记录不同时段室内不同区域的室温、室外天气等具体情况。
房屋空置未居住,特定情形可免除部分供暖费
业主黄某因未缴纳5000多元供暖费被物业公司起诉。黄某说,他并未和物业公司签订过书面供暖合同,而且他长期在外地工作,这套房子长期空置状态,他曾经多次以书面形式或打电话告知物业公司停止供暖,但都被拒绝。他由此认为,自己可以不缴费。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供热合同关系,黄某理应及时交纳供暖费。黄某辩称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并已申请停止供暖,但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就停暖事宜达成一致,故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黄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供暖费用5000余元。
法官表示,事实上,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5日发布的《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空置房屋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部分供暖费。依据该指导意见,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或恢复供热确认单,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
暂停供热期间,每个采暖期供热设施基本费收取标准参照原供热采暖合同约定或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暂停和恢复供热实施范围为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的单套房屋全部区域,单套房屋内不应局部暂停或恢复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原则上不应办理暂停供热。
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漏水,供热单位应担责
热力公司暖气试水,居民李某房中墙体管井内,热水管道减压阀漏水,导致楼下邻居张某家中被泡。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李某说,减压阀是在墙体管井内,他自己也看不到摸不着,因此没有检修义务,而且他从未改动热水管道,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热力公司则表示,进行管道巡检时,李某家中无人,因此无法对这处管道进行检查,也不应当承担张某家中被泡的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是李某家中热水管道减压阀漏水导致张某财产受损,但墙体管井内热水管道减压阀属于室内共用供热设施,不属于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对于该部分管道的维修和养护责任应当由热力公司承担,热力公司在第一次巡检李某家中无人后,没有再进行巡检,对本次漏水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热力公司赔偿张某的全部合理损失。
类似问题并不鲜见。法官表示,住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若漏水是因为居民擅自改动暖气设施或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导致,则应由改动方承担赔偿责任。若漏水原因系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问题导致,则应由供热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