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办规〔202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2023至2024年度供热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单位要切实履行供热主体责任
(一)全面做好各项供热准备工作。切实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工作,供热设施完好率要达到100%,集中供热企业燃煤储备率要超过计划用煤量的50%以上。做好系统平衡调节、局部漏点处置、管网系统及用户端排气等消缺补漏工作,保障具备正常供热运行条件。
(二)确保供热安全和供热质量。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实施安全生产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供热生产运行安全责任,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事、到位、到人。切实做好供热系统排气井、检查井等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认真开展供热安全生产检查和供热设施设备巡检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消除隐患。以居民室温达标为目标,适时调整供热运行参数,重点抓好供热初期、强降温天气、严寒期、两节等重点时段、重要节点供热质量。要特别关注上一供热期供热质量不达标的小区、楼栋、用户供热质量,努力消除低温用户。趸购热能供热单位要切实承担起保供保质主体责任,确保用户室温达标。坚决杜绝人为降低供热参数、提前停热造成终端用户室温不达标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全面提高供热服务水平。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要在居民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供热单位名称、供热标准、服务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24小时供热报修服务电话,开通企业服务微信公众号用户报修投诉受理、处理、回访功能,畅通用户报修投诉渠道,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回访,确保用户报修投诉及时办结。强化维修服务人员培训、管理,规范报修电话接线人员和上门维修服务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行为和服务用语,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严格落实用户报停政策,除对未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以及冷山、底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形不予办理停止用热外,不得擅自设置限制停热条件。用户停止用热,造成相邻用户室内温度持续低于法定最低温度的,应当恢复供热。
(四)切实抓好供热环保工作。落实煤质检验、燃煤及灰渣覆盖措施,鼓励建设封闭煤场,防止扬尘污染。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哈政办发〔2023〕51号)要求,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遇到重污染天气,要采取选用优质低排放燃煤、禁止场内扬尘作业等应急环保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积极做好供热应急准备。全面做好突发供热故障各项应急准备,完善供热应急体系建设,科学制定供热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做到人员队伍、机具设备、技术方案、备品备件“四到位”,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在供热期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应急通讯网络24小时畅通,确保突发故障能够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将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保证突发故障信息报送和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出现重大供热故障本单位抢险力量不足的,要及时向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支援。
(六)主动开展供热宣传。通过媒体、企业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发送宣传单等渠道开展供热宣传,特别是在供热期开始前后,要将用户自主排放室内跑风、定期清洗地热、检查户内阀门关启状态等用户应知应会的供热常识宣传到位,消除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监护不到位对供热质量的影响。主动宣传企业报修电话、供热承诺、交费方式等信息,引导用户出现供热故障第一时间向供热单位致电报修。广泛开展供热普法宣传活动,努力消除安装热水循环装置、私改供热设施、私放盗用供热热水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积极应对供热舆情。安排专人密切关注本单位的供热舆情,本着不回避、不躲避的工作原则,正面应对供热舆情。对报道室温不达标、供热突发事件等信息,要第一时间到现场了解情况,迅速整改、妥善处置。建立与媒体沟通渠道,对不实报道要主动澄清事实,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大力宣传本单位保供保修感人事迹,弘扬供热正能量。
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一)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供热监管工作。全面做好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要结合实际,适时完善供热管理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供热市场。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供热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建立供热包保体系,对各区县(市)供热管理、居民投诉办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通过工作培训、业务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各区县(市)和各供热企业的业务指导。
(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供热监管全面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是本区域供热监管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辖区内供热隐患排查整改、企业监管、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建立以区县(市)主要领导负总责、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牵头并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工负责、社区居民委配合的供热保供机制,与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订供热保供责任状,明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职责边界。要强化区县(市)级公共财政投入和资金配比、支付,及时发放供热保障、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统筹,对尚未发放的资金,尽快筹集发放,切实做好保供保民生工作。做好供热保供兜底准备,对于储煤滞后或存在弃管断供、低温供热等风险的供热单位,按照一情一册,制定好防风险保障方案,对于问题严重的企业,属地政府要无条件立即实施监管,确保供热不受影响。
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作为区县(市)政府供热监管具体执行机构,要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工负责,全面掌握辖区供热基本情况、供热运行动态和居民投诉情况,及时处理民声热线等渠道转办和反映的信访投诉问题,督促供热单位提高办结时效和供热质量,切实解决居民遇到的用热问题。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落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包保责任人,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考评。明确辖区内每处热源包保责任人,实现一对一包保。向社会公布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供热监督电话,督促供热单位及时处理居民投诉问题。全面排查因围护结构老化导致室温难以达标的楼栋,报请属地政府优先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安全”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要求,切实履行供热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抓好辖区内供热安全监管工作。依托辖区大型供热单位,确定区县(市)级供热应急抢险队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供热单位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供热突发故障及时快速处置。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全面做好基层供热监管工作。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供热区域,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在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指导下,全面做好辖区内各项供热监管工作。镇政府要将农垦、森工供热纳入监管保障体系。做好投诉居民室温现场检测和开展供热访民问暖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居民投诉量大的小区和楼栋的室温监测。加大供热问题督办力度,做好管区内供热单位供热质量监督评价。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作用,建立供热网格员制度,以小区或庭院为单位落实网格员,确保每个小区有人管、每个供热问题有人过问。聘请素质高、责任心强、公平公正的居民担任群众义务监督员,共同做好供热监管工作。
(四)市、区县(市)相关部门要合力推进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供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违法查处工作,对无证司炉、跨型司炉等违规违法行为及违价收费行为予以查处。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供热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信部门要做好协调对接煤源,协调煤炭铁路运输,组织市级应急煤炭储备。发改部门要做好供热用煤价格监测和供热成本监审,适时报请政府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或热价调整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供热单位污染物排放指标监测监管,监督供热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等。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供热补贴专户,多渠道筹集资金,按照时限将补贴资金打入专户。住建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将政府补贴资金拨付供热单位,补足供热生产资金缺口。营商环境监督部门要指导市民声热线强化接线人员培训,规范分类登记诉求人反映的供热诉求,科学分析诉求类型,真实掌握供热质量不达标状况,督导各区县(市)快速解决并做好政策解读及来电人思想疏导等工作。信访部门要及时向区县(市)转办居民信访案件,劝返、疏导居民不合理诉求。公安部门要从严从速查处打击盗取供热热能热水、破坏供热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对供热燃煤运输车辆通行给予支持。供水、供电、生态环境等部门要落实居民供热用水执行民用水价格、按照有关规定缓交排污费等扶持政策,坚决杜绝对供热锅炉房、换热站停水停电等影响供热运行和供热安全的行为。
三、继续实施困难家庭用热保障政策
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13至2014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哈住房发〔2013〕30号)有关规定,对9区供热保障对象实施补贴。各区供热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热费补贴人员资格,各供热单位要做好补贴人员汇总申请工作,严格执行补贴人员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用户垫付热费,各区供热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居民投诉。
对非城市供热住房、自行采暖住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热费补贴的认定及发放,按照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供热困难家庭热费保障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周密部署。城市供热是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担当,强化组织领导,统筹部署供热工作。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包区县(市)、区县(市)包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包小区(楼栋)等供热保供包保体系,层层包保、层层落实责任。市、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以区县(市)为主、市区县(市)联动”工作机制。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各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压实责任,主要负责人要统筹谋划、靠前指挥,要进一步厘清本级供热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职责边界,坚决杜绝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供热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的现象。
(二)严格考核、奖优罚劣,提高居民满意度。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签订的供热保供责任状对标对表抓考核,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作用,落实落靠供热网络员制度。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供热企业进行月度和年度考核,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群众反映强烈、供热质量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的供热单位,并以挂红牌、亮红灯等方式,落实相应惩戒措施。市民声热线办公室要对各区县(市)供热投诉及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实施月排名、月通报。对居民投诉率高的供热单位,市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统筹热源能力,采取摘负荷、限发展等措施,督促供热单位提升热源能力和管网布局,保质供热。
(三)严格执法、加大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各级执法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供热行政执法力度,接到违法供热或违法用热举报,要快速反应、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提前停热、抽条供热、盗用窃取热能热水、阻挠供热单位进入换热站和破坏供热设施等违法行为。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对拒不执行供热政策法规、侵害群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等违法违规供热行为,要依法予以上限处罚。
(四)加大宣传、弘扬正气,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市)政府要以“关心群众冷暖、保障供热安全”为主题,广泛开展供热宣传活动。建立供热舆情风险防范机制,供热主管部门、网信部门要建立供热舆情协调联动机制,密切关注、全面掌握供热舆情,一旦发现问题,要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调查核实、积极处置。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与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分阶段、分步骤对城镇供热工作和供热政策进行宣传报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0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