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零时开始,为期141天的今冬供暖期正式开始。经过7天的试运行,本市的供热系统渐平稳,部分居民家温度已提前达标。今年供热室内达标温度仍为18℃,居民家中不热可要求供热企业入户测温,在供热开始后10天内,供热企业须在投诉后5小时内到场处置,其他时间在投诉后两小时内到现场 。若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分三个档次给予退费。
室温不达标可要求测温
今秋第二次寒潮来袭,自11月8日就开始不断提温试运行的本市供热系统,此时已根据气温变化逐步提高了出水温度。青岛热电集团浮山供热站已从初期的60℃提升到100℃以上,是入冬以来锅炉最高出水温度。
16日零时,今冬供热正式开始,整个供热期将持续至2011年4月5日,共141天。根据本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室温不达标可要求供热企业测温,凭测温记录在供热季结束后给予退费。
供热期间居民向供热公司进行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须在投诉后5小时内到场处理;其他时间在投诉后两小时内到现场。未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将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室温数退费分三档
如市民对供热企业测温不满意,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电话:83884166),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也就是说,产生纠纷时,供用热双方都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测量,测温结果显示室温达标,则由用户支付测温费;如室温不达标,则由企业支付测温费。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公司原因的,供热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测温记录可作为室温是否达标、是否退费的依据,市民一定要保存好。
根据本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与此同时,退费也根据室温划出了三个档次: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如因用户擅改供热设施导致室温不达标,责任只能由用户自己承担。
盗用暖气水最低罚千元
在本市往年供暖过程中,供热企业都发现有用户利用暖气上的“跑风”或加装水龙头放“热水”,用来洗菜、洗衣服或洗澡。供热企业提醒,为防止管道结垢,供暖企业都对供热系统循环水进行了化学处理,也就是说,暖气里的水不是普通的自来水,而是经过化学处理的软化水。供热循环水化学处理的药剂虽属于环保型,对环境及地下水不构成污染,但对衣物、家具、油漆、汽车漆面等损害严重,能缩短物品使用寿命。
而且,如果管线内大量失水,工作人员就要立即加水,以维护设备,保证供暖。每次加水后的重新加温过程,都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使供暖成本大大提高,还会影响到用户的供热质量。按供热条例规定,盗水者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单位盗水将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