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暖标准是18摄氏度。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用热户室温低于标准温度2°C(含2°C)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C(不含2°C)-6°C(含6°C)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C的,退还比例为100%,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
用热户有以下情况时,不予退还供热采暖费: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2、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3、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4、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另外,因以上原因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不达标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冬季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据气温实际情况,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作出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期的决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供热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对其供热。
1、擅自拆改、迁移供热设施的;
2、擅自接通热管网、拆改换热设备、增加暖气片、扩大供热面积的;
3、擅自在采暖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窃用热水的;
4、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的,每超1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经营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
第五条 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