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汉中市青山保卫战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2日
汉中市青山保卫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省有关部署,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推进以秦岭、巴山为重点的各类山体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修复,巩固工作,根据《陕西省青山保卫战行动方案》相关要求,按照“保护优先,空间管控;问题导向,分类指导;科学发展,统筹布局;健全机制,强化监管”原则,结合汉中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行动方案中的青山,是指汉中市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米仓山等(详见附件2)等具有重要生态价值,有相对独立生态系统的山体。共涉及4个县、67个镇办的全部区域以及7个县区、54个镇办的部分区域(详见附件3),总面积约1.85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68.44%。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青山区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青山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达到0.225万亩,秦岭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60%以上,巴山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50%以上,各类生态破坏行为有效遏制,生态系统有效保护,生态功能持续提升,生物多种性有效保障。
三、实施青山空间用途管控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依据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成果,修改完善汉中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做好陕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制定相关配合工作,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要求。制订《汉中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方案》,按照精准、简单、易行的原则,开展青山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到地块,明确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并将有关信息登记入库。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市“一张图”。(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配合。各项重点任务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下同)
(二)配合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配合省上完成汉中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编制相关工作。统筹衔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各项制度,开展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研究工作,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配合)
(三)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配合省上建立青山区域网格化、数字化、智能化生态环境监测、监管和评估体系,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指导县区完成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掌握生态系统环境质量动态变化,及时预警环境风险。2020年底前,做好陕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的相关配合工作,按照省上统一部署,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评估与考核。(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秦巴办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配合)
四、开展青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
(一)秦岭巴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
彻底完成秦岭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坚持以秦岭为重点,涵盖巴山区域,实现9县2区全覆盖的原则,彻底完成全市秦岭、巴山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收尾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已拆除违建覆土植绿、还耕,依法完善土地回收和其他项目手续。按要求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后续工作,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五乱”)问题全面整治到位,秦岭、巴山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加强。2020年底前,秦岭、巴山区域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矿业权、小水电站有序退出,矿山修复和尾矿库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宗教场所、旅游景点、农家乐等常态化管理工作全面加强,秦岭、巴山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恢复。
着力解决乱搭乱建问题,严肃查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批小建大等各类违规建设,严肃查处违规供地、批建分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进行各类房地产项目开发、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等;着力解决乱砍乱伐问题,严肃查处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乱挖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规范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经营活动;着力解决乱采乱挖问题,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活动,严肃查处在河道、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非法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严禁在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新批采矿权和探矿权;着力解决乱排乱放问题,夯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存、处理设施,落实相关部门医疗废物处置责任,坚决防止违法占地堆放沙土弃渣、畜禽养殖粪便露天堆放等现象;着力解决乱捕乱猎问题,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贩运野生动物及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严防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入中药材生产、流通领域。加强对涉及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加工利用的餐饮、酒店等场所的管理,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对破坏秦岭、巴山生态环境的“五乱”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形成整治工作台账,结合实际,坚持“一企一策、一矿一策、一河一策、一点一策”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严格实施“两断三清”、“停拆改”、生态恢复等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整治完成后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级牵头单位验收销号,切实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查处有力、收到实效。
针对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和“五乱”问题整治,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专项整治,督促指导县区按期完成问题整治。市、县区每年分别对秦岭、巴山生态环境组织至少1次联合检查,并采取卫星遥感、随机核查、实地暗访等方式,全面准确掌握工作情况,推进问题整治。同时,围绕矿产资源开发、违规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小水电站退出、宗教场所、墓园管理等自然保护区专项行动排查问题、中省环保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以及群众投诉强烈的突出问题等重点领域,每年选择1-2个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并适时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回潮。(市自然资源局、市秦巴办、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稳步推进自然保护区专项整治。各自然保护区按照中省有关文件要求,按期完成全市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工作。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风(水)电、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求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认真排查、依法依规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指导督促相关县区对中省反馈涉及汉中市境内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核实违法违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推动问题整改,逐步解决违法开垦、人类活动规模扩大、非生态空间扩展等问题。(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秦巴办配合)
(三)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整治。以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小水电站整治、旅游开发为重点,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全面核实保护区范围,明确拐点坐标,实现保护区范围坐标数据共享。清理保护区内矿业权,停止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建立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机制,督促指导县区按照《汉中市涉及保护区矿业权有序退出实施方案》,推进保护区内已设采矿权退出工作,成熟一个退出一个,力争早退,2020年前完成有序退出。
严格落实《陕西省秦岭区域和全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站问题整改及生态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和《汉中市自然保护区和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问题整改和生态治理实施方案》,持续推进涉及各类保护区的小水电有序退出,对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及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内全面禁止新的小水电站开发。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已建成的小水电站,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做好退出水电站的关停、拆除和生态恢复工作,原则上2020年底完成退出拆除和生态恢复;对秦岭区域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保留运行的小水电站,逐站提出生态改造方案,确保生态流量按标准下泄,优化水电站运行方式,按要求全面完成生态改造,保障生态流量下泄,促进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对各类旅游项目及其配套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未批先建、以旅游名义实施的其他开发项目等问题。严格执行旅游景区创建、项目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加强对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指导旅游景区(景点)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对已建成旅游景区(景点)进行规范管理。对秦岭禁止开发区内的农家乐(民宿)依法拆除关闭、恢复生态;对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内的农家乐(民宿),完善相关经营手续。编制(修订)市级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严格管控开发质量,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农家乐(民宿)长效管理机制。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原则,重点整治“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各类规划选址要求,不符合“三线一单”管理要求、不符合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要求或行业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清理整治或实施关闭淘汰。
(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秦巴办配合)
加大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完善尾矿库监管台账,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定,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监督企业立即停止停用,实施隐患整改治理,及时对危库、险库、病库进行整治,并落实跟踪销号管理措施。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完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全面防范、消除环境隐患。(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配合)
五、加快生态修复与治理
(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试点示范。按照“突出重点、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整体性、系统性原则及其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各县区根据实际,按照“一山一方案”,以县区为单位试点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修复试点示范工作,促进青山生态环境全面改善。(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二)加快损毁矿山生态修复。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重点针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损毁山体进行修复。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督导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对受损矿山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加强矿渣堆积区、生产矿山煤炭沉陷区和历史遗留矿山煤炭沉陷区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消除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逐步恢复生态功能。有生产矿山的县区,各建成1-2个生产矿山治理示范点。有历史遗留问题、无主或政策性关闭矿山治理任务的县区,各建成1-2个示范点。(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林业局配合)
(三)强化水土保持及水生态修复。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设,重点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及省级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与水土保持示范园建设,强化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及水生态环境保护功能。深入开展以秦岭、巴山区域为重点的水土保持专项监督检查,全面推进水土保持动态化监管工作。深入推进落实河、湖长制,全面开展“携手清四乱·修复母亲河”专项行动,建设水系生态林带,加强河道采砂治理及水生态修复,增强河道自然净化能力。开展示范河湖、河长制示范县镇创建工作,每个县区至少创建2-3个示范镇办、打造2条县级示范河湖,每个镇办打造1条示范河湖。启动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按期完成年度工作。(市水利局、市河长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配合)
(四)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以秦岭国家植物园、大熊猫国家公园试点建设为契机,加大对大熊猫、金丝猴、羚牛、朱鹮、林麝、大鲵等为主的珍稀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和红豆杉等野生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力度,维持其栖息地或生境质量稳定。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育、野外放生和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做好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秦岭石蝴蝶”保护工作,开展珍稀野生植物人工繁育技术的研究。强化湿地保护与修复,优先保护和修复自然湿地。持续推动实施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新一轮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加大青山区域生态建设力度,实施封山育林,加大管制力度,修复自然生态环境功能。强化森林资源安全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建设。加强林业执法,开展森林资源督查工作,严格林地、林木管理。(市林业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六、建立完善长效保护机制
(一)落实管理责任。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青山保卫战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领域的青山保卫战工作负领导和监管责任。政府相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青山保卫战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青山保卫战专项方案,确定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青山保卫战工作机制,确保青山保卫战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市、县财政要加大对青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环境监管的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财政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整合统等力度,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落实专项经费。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保障青山保卫战资金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配合)
(三)健全法规制度。健全秦岭、巴山保护法规制度。完善涉及秦岭、巴山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配合修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组织清理涉及秦岭、巴山保护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县区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出台《汉中市加强秦岭巴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启动修订汉中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司法局、市秦巴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文旅局等配合)
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制定出台秦岭相关专项规划。(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执法督查机制。按照机构改革统一部署,整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能,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建立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常态化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监管机制。加快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青山生态环境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秦岭办配合)
(五)强化考核问责机制。将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县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督查。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的原则,对监管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配合)
推进自然资源负债表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住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配合)
(六)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宣传保护青山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青山、保护青山的浓厚氛围。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公众对青山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舆论监督,及时通报、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和问题整改。(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陕西省青山分布图。
2.汉中市青山分布图。
3.汉中市青山行政区范围表
附件1
陕西省青山分布图
附件2
汉中市青山分布图
附件3
汉中市青山行政区范围表
县区
镇办
汉台区*
河东店镇*、汉王镇*、武乡镇*、宗营镇*
南郑区*
黎坪镇、碑坝镇、福成镇、两河镇*、红庙镇*、小南海镇*、法镇*、黄官镇*
城固县*
双溪镇、小河镇、二里镇*、老庄镇*、桔园镇*、天明镇*、原公镇*
洋县*
华阳镇、纸坊街道办*、金水镇*、槐树关镇*、溢水镇*、八里关镇*、关帝镇*、茅坪镇*、桑溪镇*、龙亭镇*
西乡县*
大河镇、两河口镇、高川镇、峡口镇*、杨河镇*、茶镇*、堰口镇*、白勉峡镇*、骆家坝镇*、沙河镇*、私渡镇*
勉县*
张家河镇、长沟河镇*、茶店镇*、武侯镇*、新铺镇*、周家山镇*、老道寺镇*、新街子镇*、褒城镇*、
漆树坝镇*、阜川镇*、同沟寺镇*
宁强县*
巴山镇、毛坝河镇、二郎坝镇、禅家岩镇、汉源街道办*、燕子砭镇*、巨亭镇*、大安镇*、铁锁关镇*、
高寨子镇*、舒家坝镇*、代家坝镇*、阳平关镇*、太阳岭镇*、青木川镇*、广坪镇*、安乐河镇*
略阳县
兴州街道办、横现河街道办、西淮坝镇、白水江镇、金家河镇、徐家坪镇、郭镇、乐素河镇、白雀寺镇、
五龙洞镇、仙台坝镇、黑河镇、观音寺镇、接官亭镇、两河口镇、硖口驿镇、马蹄湾镇
镇巴县
泾洋街道办、大池镇、青水镇、兴隆镇、杨家河镇、平安镇、观音镇、碾子镇、小洋镇、巴庙镇、渔渡镇、
巴山镇、盐场镇、赤南镇、仁村镇、长岭镇、简池镇、永乐镇、三元镇、黎坝镇
留坝县
紫柏街道办、武关驿镇、江口镇、火烧店镇、玉皇庙镇、留侯镇、青桥驿镇、马道镇
佛坪县
袁家庄街道办、岳坝镇、长角坝镇、西岔河镇、大河坝镇、陈家坝镇、石墩河镇
注:带“*”的县区和镇办为部分区域在青山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