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11月22日消息,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肖涵、于扬福、王长安决定逮捕,三人均涉嫌受贿罪。
肖涵被逮捕,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肖涵(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肖涵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1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肖涵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肖涵(图片来源: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经查,肖涵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对妻子违规取酬知情未予纠正,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发放股权分红及奖金;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恣意妄权,违规虚增销售收入,虚开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违规投资重大项目,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对社属企业违规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单位资金行为负有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资金出借、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肖涵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肖涵开除党籍处分;由辽宁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肖涵,男,满族,1964年6月出生,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辽宁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总经理兼辽宁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中农化农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副主任,辽宁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2月,任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辽宁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总经理;2017年12月,任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辽宁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总经理。2018年1月,兼任辽宁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2018年12月,兼任辽宁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于扬福被逮捕,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于扬福(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于扬福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1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于扬福被开除党籍。
经查,于扬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调转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于扬福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于扬福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长安被逮捕陕西省榆林市原副市长王长安(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长安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王长安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
2023年5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陕西省榆林市原副市长王长安接受监察调查
王长安,男,汉族,1956年8月生,陕西安塞人,在职大学学历,1975年8月参加工作,民建成员。曾任延安卷烟厂副厂长,延安市民建主委,延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榆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16年8月退休。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