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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策解读 《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网站编辑 2023-11-30 06:39)
文章正文

来源:市政务公开办

原文链接: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2021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日签发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市现行《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11〕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2011年制定的,《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暂行办法》依据的有关法规政策有的已发生变化,《暂行办法》有的内容已不符合现行法规政策,为此,我们依据现行法规政策,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如何制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法规政策,在借鉴学习省内外其他城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社会意见建议、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程序,形成了《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送审稿)》,2021年11月26日,经市政府2021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概念是什么? 

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本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为机动车停放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费用的行为。

四、《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现行的《暂行办法》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设施范围进一步明晰;二是明确停车优惠政策;三是规范标价公示牌;四是增减相关条款。

五、《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管理办法》共有五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停车收费行为监管和附则。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管理方式有几类?

答:根据停车设施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方式。

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有哪些?

答:(一)下列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

2.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3.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配套停车设施;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文化艺术中心、体育馆、公园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

(二)下列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除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以外,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如:商场、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场所、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办公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的停车设施)。

九、机动车停车设施类型分为哪几种?

答:机动车停车设施类型分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场、旅游景区(点)停车场四类。

(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占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高架桥桥下地面等城市设施,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城市管理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

(二)室外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设置的停车场;

(三)室内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场);

(四)旅游景区(点)停车场是指旅游景区(点)配套设置的停车场。

十、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车设施基本情况、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制定或调整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十一、我市市区(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考虑到疫情对居民收入的影响等实际,本次在修订《暂行办法》中,暂未调整市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沿用现行收费标准。但对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时段和室外停车场收费时段进行了调整,其中道路停车泊位由原来8时至22时、22时至次日8时两个收费时段,调整为8时至20时收费,其余时段免费;室外停车场由原来8时至22时、22时至次日8时两个收费时段调整为8时至20时、20时至次日8时两个收费时段。具体标准如下:

宝鸡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

1.道路停车泊位划分为两个类区:市区东起金陵河、西至宝成铁路、南起渭河、北至宝成铁路为一类区;除一类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类区。公园路、火炬路沿街设置的道路计时停车泊位执行道路停车泊位一类区收费标准。

2.以上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为当日8时至20时的收费标准,其余时间免费。

3.以上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为当日8时至20时的收费标准,当日20时至次日8时的收费标准为5元/ 辆•次。

4.以上实行计时收费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十二、我市市管旅游景区(点)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本次修订《暂行办法》中,未调整我市市管旅游景区(点)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继续沿用现行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宝鸡市市管旅游景区(点)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车  型

 

收   费 标 准

 

小  车

 

5元/辆·次

 

大  车

 

10元/辆·次

 

超大车

 

15元/辆·次

 

摩托车

 

2元/辆·次

 

备注:投资较大、停车位在200个以上,3A级(含)以上旅游景点申请后经批准收费标准可单独制定。

十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十四、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如何申请价格?

答:除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外,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其经营者实施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停车设施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证明、地理位置及界址、停车设施面积、停车位数量、出入通道及设备说明等资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由市、县及凤翔区发展改革部门确定收费标准后,向社会公示5日后执行。

十五、机动车停车设施标价牌的设置有什么规定?

答: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优惠政策、经营者名称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标价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标价牌采用黄底黑字。

十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都有哪些优惠规定?

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车站(含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对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公立医院、公办学校停车设施,对停放时间在1小时(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其他经营性停车设施,对停放时间在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实际停放超过上述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对外来办事人员车辆在2小时(含)以内免收停放服务费。机动车实际停放超过2小时的,免费停放时间不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三)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以及救灾抢险车(含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车、通讯工程抢修等车辆)、救护车、殡葬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城市园林绿化车、垃圾清运车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停放,按八折计收停放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给与适当优惠。

(五)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残疾人本人持有C5驾驶执照并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停放24小时(含)以内免收停放服务费,停放超过24小时的,从24小时后计收;在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按五折计收停放服务费。

下列场所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交通运输枢纽;

3.医疗卫生、教育、文化、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六)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放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十七、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如何收费?

答: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期限内发生的停车保管费用,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所发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八、对停车设施经营者出具收费票据有何规定?

答:机动车停放者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停放服务费,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停放服务费时应当开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含电子发票),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停放服务费,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十九、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取的停车费如何管理?

答: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票据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其中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并以市场化方式收取停放服务费的,按照中省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二十、对停车设施经营者违规经营、机动车停放者逃费行为如何监管?

答:《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应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优惠)规定、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提出了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信用记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逐步探索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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