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宝鸡信息 宝鸡资讯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十大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来源:网站编辑 2024-11-21 20:26)
文章正文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拳出击,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十大行动。

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鹤岗市市场监管局宝泉岭分局查处王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5日,鹤岗市市场监管局宝泉岭分局接到宝泉岭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反馈该辖区顺心堂药房违法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经查明,2020年3月,当事人利用其在药房工作便利,在未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情况下,未向供货商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私自从佳木斯的一个保健食品批发店购进“鹿鞭王”“硬十天”“八尺长”“顶破天”“棒老头”“蚁力神”等保健食品并进行销售。经抽样检测,含有违禁药物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共花费300.00元购进了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售出获得200.00元,其中违法所得为200.00元。剩余的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哈尔滨市依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依农食用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加工速冻玉米案

2022年3月15日,哈尔滨市依兰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依兰县依农食用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工厂冷冻间内存放有标识“依糯臻品(粘玉米)”240箱,规格:10支/箱。经核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加工840箱速冻玉米(10支/箱),并以每支3.00元的价格售出,已售出600箱,销售金额18,000.00元,获得违法所得18,000.00元,余下的240箱暂未售出。货值金额合计25,20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速冻玉米240箱及1080枝速冻玉米(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18,000.00元,罚款50,000.00元,罚没款合计6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汇滨圆食品加工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4月7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汇滨圆食品加工厂2022年2月15日生产的哈尔滨风味红肠为不合格食品。经查,2022年2月16日,当事人以每斤9.00元的价格向代理商张某升销售该批次哈尔滨风味红肠54斤(100根),每根260克,每根4.86元。2022年2月19日张某升以每根6.00元的价格将该批红肠全部销售给沈阳市某超市。该批不合格哈尔滨风味红肠的货值金额为486.0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486.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486.00元,给予当事人罚款5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伊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宏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5月5日,伊春市市场监管局对伊春市宏恩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房内待售的包装袋上印有橘黄色“五常大米”字样的宛玉原粮稻花香2号大米。经查,当事人购进20袋宛玉原粮稻花香2号大米,在其包装袋正面最上方印有橘黄色“五常大米”的字样,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4日,规格25kg/袋,在其包装袋背面印有产品名称:五常大米,以及生产商:五常市富昌米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大米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以及商标授权证明。该局向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大米协会发送协助调查函,确认宛玉原粮稻花香2号大米未取得五常大米协会相关证明商标授权,该公司也未生产过该批大米,此产品为侵权产品。该批大米的价格标签所示为150.00元/袋,违法经营额为3,00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没收宛玉原粮稻花香2号大米20袋,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绥化市青冈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沣生态农资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绥化市青冈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查处了永沣生态农资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经查,该公司销售的“羟基控失增效剂”外包装标注为非肥料产品和具有保水、控失、保墒,有效控制氮肥缓释、磷钾增效功能,该公司通过宣传误导消费者将其当作肥料购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黑龙江省华山农场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油品案

黑河市五大连池市市场监管局对黑龙江省华山农场加油站销售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和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15日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5吨,7000.00元/吨,货款35,000.00元,对外以7.50元/升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50,000.00元;于2021年9月15日购进0号车用柴油2吨,6780.00元/吨,货款13,560.00元,对外以7.10元/升的价格进行销售,也已全部售出,获得违法所得14,640.00元。92号车用乙醇汽油和0号车用柴油共计违法所得64,64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5月27日,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 64,640.00元,罚款32,320.00 元的行政处罚。

07

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钧华厨卫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冒用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3月11日,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鸡冠区钧华厨卫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本体型号:JZT-SJ,制造商:中山市科派隆电器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箱标注型号:JZY-BO1,标注生产企业:嵊州市世镓电器有限公司),现场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未查询到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未查询到中山市科派隆电器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凭证和相关认证凭证。经嵊州市世镓电器有限公司的鉴别,上述产品均不是该公司生产。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8

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鸡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梨树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以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4月7日,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鸡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梨树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充装人员正在充装气瓶(编号:090790887,080080092,003220521482)时,充装员未携带可燃气体检测仪,充装记录中未对上述气瓶进行登记。该站未能提供上述气瓶的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9

七台河市勃利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盛鑫童装店销售带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的服装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6月1日,七台河市勃利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勃利县盛鑫童装店涉嫌销售带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的服装,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带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的服装1件,当场予以扣押。经调查,当事人从哈尔滨某商厦共购进带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的服装5件,每件售价为58.00元,货值金额为290.00元,已售出4件,剩余1件被当场扣押,没有库存。

当事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给予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佳木斯市铭源皇宫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2年4月11日,根据省局智能广告监测云平台派发户外广告违法线索,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管局对铭源皇宫美容尊尚会馆基因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铭源皇宫医疗美容门诊;医疗美容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等内容的医疗户外广告,没有标注医疗广告审查文号。经调查,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发布医疗广告。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处以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郭文龙)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