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是黑龙江省冬季最大的民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各界极为关注。今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我省居民室内供暖最低标准提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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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居民室温标准
修改后:“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 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限定现场测温时间
修改后:“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