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4620/2023-00006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3-01-11 16:12:27
名 称: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管控最低额比例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住建发〔2023〕9号
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管控最低额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1-11 16:12:27 浏览次数:次
凤翔区住建局、各县住建局,宝鸡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2年以来,受市场环境、新冠疫情影响,房地产市场销售遇冷,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疏解企业压力,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按进度施工,缓解农民工工资支付压力。现将《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宝住建发〔2022〕220号)第十九条予以修订,对重点监管资金按工程进度管控最低额比例予以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修订内容
对《宝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最低额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百分之六十”修订为“最低额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百分之五十”;第(四)款规定的“最低额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百分之五十”修订为“最低额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百分之二十”;第(五)款规定的“最低额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百分之二十”修订为“最低额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百分之十”;第(六)款规定的“最低额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百分之十”修订为“最低额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百分之五”。修订后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第十九条 监管项目按项目中楼栋工程进度按以下节点设置重点监管资金最低额:
(一)建筑工程完成地下结构验收,提交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签章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最低额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百分之八十;
(二)高层建筑建成层数经现场勘查达到地上规划层数三分之一,最低额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百分之七十;
(三)高层建筑建成层数经现场勘查达到地上规划层数三分之二,最低额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百分之五十;
(四)建筑工程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验收,提交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签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最低额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百分之二十;
(五)建筑工程完成单体竣工验收,提交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签章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最低额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百分之十;
(六)建筑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提交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最低额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百分之五;
(七)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重点监管资金最低额解除。
项目工程进度核验备案,由开发企业在监管平台申请,并提交相应佐证资料、图片,监管部门或监管机构核验备案后,监管平台按项目工程进度节点核算重点监管资金最低额。”
二、工作安排
1.宝鸡市房屋交易管理服务中心按本通知要求,于2023年1月15日前协调调整“智慧房产”平台参数。
2.“智慧房产”平台参数调整期间,暂停受理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业务,调整期间已经发起的在途用款业务将予以回退删除,调整完成后企业可重新发起。
3.“智慧房产”平台参数调整结束后,各企业按修订后的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使用。
宝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