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供暖热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乌市计价工农〔2003〕40号
乌鲁木齐市各热力供暖单位:
近几年,由于供暖企业受煤、电、水等价格提高因素影响,供暖单位的供暖成本逐年上升,供暖企业已发生全面亏损,生产难以为继,已影响到全市的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研究决定对乌鲁木齐市供暖热力销售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乌鲁木齐市燃煤锅炉供暖热力销售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现行19.1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元(含税价)。天然气燃气锅炉、蓄热式电锅炉、热电联产供暖热力销售价格执行燃煤锅炉供暖热力销售价格。
2、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热量收费的用户热力销售价格制定为27.33元/吉焦。
3、以上调整的供暖热力销售价格均为采暖期内,即每年从10月15日始至次年4月15日止。在气候发生异常时,以市政府通知规定的供暖期为准。
4、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
建筑面积=室内受热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阳台受热建筑面积
作为经营性场所的地下室受热面积以实际受热面积征收热费;封闭式公用楼梯带有暖气设备的,以实际受热面积的30%征收热费。封闭式没有供暖设备的阳台不得计算供热面积;居民用地下室、冷藏室不征收热费;公用楼梯为开放式天井的、封闭式公用楼梯间没有暖气设备的,不计算供热面积。
5、建立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从供暖热力价格(每平方米22元)中提取。征收标准为集中供热单位按供暖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个采暖期1.00元。燃煤小锅炉供暖单位每平方米每个采暖期2.00元。征收对象为使用燃煤锅炉供暖单位。天然气燃气锅炉、蓄热式电锅炉、热电联产供暖单位不征收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统一集中市财政,具体征收方式由财政、建委、计委、环保局研究后另行通知。
对领取《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人员予以适当照顾。
6、室内供暖设备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室外由供热单位负担。
望各供暖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取热费,不得在另外收取供热贴费,要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热网正常运行,提高供热质量,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供暖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