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
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7〕29号 2017年5月1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农工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
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市农工办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市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2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整户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享受扶贫开发政策扶持,针对不同致贫原因实施精准帮扶。健全完善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中符合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实行政策兜底保障。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并按照确定的农村低保对象类别发放低保金: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目前能够确定脱贫攻坚期内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⑵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⑶家庭财产必须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4〕12号)的规定。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中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发放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补助金:⑴无劳动能力;⑵无生活来源;⑶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全面实施精准帮扶。以户为单位将农村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宗教教职人员单人低保除外)、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享受扶贫政策扶持。对通过扶贫开发暂时不能脱贫或脱贫后再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人员,根据家庭基本状况,因户因人施策,充分利用产业扶持、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扶贫开发政策,帮助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稳定脱贫。同时,对享受扶贫开发有关政策后,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按原政策继续享受12个月的农村低保待遇,其中残疾人家庭还可在此基础上延长6个月救助时限。
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A类对象,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30元定额资助;农村低保B类、C类对象及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般贫困户,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0元定额资助。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或符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的贫困家庭,按照《宝鸡市医疗救助暨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暂行)》(宝民发〔2016〕118号)和《关于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享受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宝民发〔2017〕88号)实施医疗救助。
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农村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20%增发低保金;儿童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三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重病患者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父母离异的单亲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未成年人,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70%增发低保金;非义务制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60%增发低保金。农村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比例最高的增发低保金,不能叠加享受。
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各县区要规范临时救助范围和流程,征集临时救助案例,加大建档立卡贫困户临时救助力度,强化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慈善救助帮扶力度,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二)加强对象衔接。各县区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主动沟通,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对象认定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和财产作为主要指标,统筹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重病等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查范围和测算办法。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靠家庭、父母、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多重残疾一级、二级),经本人或户主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从实际收入中扣减交通费等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标准为县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以县为单位,整体实现脱贫前,低保金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健全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根据省政府调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意见,市财政局、民政局、统计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年度扶贫标准。
(四)加强管理衔接。各县区要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核查,掌握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和日常生活情况,并及时上报县区民政、扶贫等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将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将纳入或退出农村低保范围的残疾人名单提供给同级残联;县区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已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将纳入或退出建档立卡范围的残疾人
(户)名单提供给同级残联。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名单要在其居住地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摸底调查。各县区要结合农村低保年审复核、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情况排查、兜底脱贫整改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清洗工作,安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组织第一书记、帮扶干部、包村干部、民政干部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准确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残疾人(户)数据资料,全面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状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二)建立沟通机制。加快全市农村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与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无缝衔接、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落实机构和人员,提高社会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认定的准确性,拓展信息核对范围,提高核对工作效率。县区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县区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三)强化考核监督。各县区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要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帮扶工作。
(二)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足额列支配套资金。中、省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要重点向兜底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县区倾斜。各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着力提高能力建设。要加强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逐步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队伍;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工作人员。加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经办人员、驻村干部和村(社区)有关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提供农村低保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完善分办、办理、转办、转介程序,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通过发放政策宣传册、现场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从2017年起,各县区民政、扶贫部门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扶贫办。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