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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供热管理办法》实施 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9-05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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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供热管理办法》实施 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政务:枣庄发布 2019-12-03 19:37

12月1日,《枣庄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共七章五十九条,从规划与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管理、规范化服务等方面对供热进行了详细规定。

申请用热户数达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办法》规定,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原则上不予供热;情况特殊确需用热的,由供热企业与申请用热的开发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协商达成协议后,可以供热。

供暖时间: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4日

中心城区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4日,滕州市、山亭区、台儿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供热主管部门要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调整的供热期限应当提前3日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供热企业应当合理设置用户室温监测点,做好测温记录,及时调整供热参数。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按照面积收费的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成本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为最终到户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收额外费用。热费按照一个完整采暖供热期进行缴纳。

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等非居民用热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居民用户价格。

供热企业为居民用户提供的具有行业或者技术垄断且与经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应减收相应热费

因供热企业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首次供热小区延迟供热的,用户按照实际供热天数缴费。

供热企业采暖供热期实行24小时值班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24小时值班。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识,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企业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应于1小时内做出响应(与用户取得联系、确定处置措施、约定上门服务时间等),供热开始15日内可延长1小时。

(三)供热企业应当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用户投诉。在规定处理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并确定解决时间。因非供热企业原因无法处理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室内温度不达标?看这里!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也可双方另行约定测温时间。用户应当配合供热企业调试测温工作,拒不配合的视为室内温度达标。

居民室内供热温度检测,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证件,地点应当选择卧室、起居室,在门窗正常关闭30分钟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00±0.10米的高度,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检测数据一式两份,供用热双方签字确认、各一份,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字。

供用热双方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室内温度不达标这样退费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温度不达标天数自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供热温度达标之日止,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退费:

(一)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

(二)用户室内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

(三)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全部收费额。

因用户遮挡或者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设施内热水、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与未用热阁楼无有效隔断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建筑围护结构不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的,参照上述标准减2℃执行。

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规定标准实行协议供热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居民须持测温登记表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于每年采暖供热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到供热企业服务大厅办理退费手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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