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热价分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热价划分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
其中:对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养老托育机构、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社会福利场所执行居民类用热价格。
二、供热时段
供热时段为四个月,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三、集中供热价格标准
本次制定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和按流量收费标准 (含每月每平方米0.5元左右的热交换站到用户的运营维护费用)。
1.居民用户用热价格按面积计费标准为5.6元/m·月,按流量计费标准为43元/吉焦,0.15元/千瓦时。
2.非居民用户用热价格按面积计费标准为7.4元/m·月,按流量计费标准为56元/吉焦,0.2元/千瓦时。
3.低保户用热价格维持原试行价格标准,按面积计费标准为4元/m·月,按流量计费标准为30.4元/吉焦,0.11元/千瓦时。
4.对已安装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提倡执行“两部制”热价计费方式,具体计算公式为:
供暖季总热费=基本热费×30%+计量热费×70%
基本热费=按面积计费热价×供热建筑面积×4
计量热费=按流量计费热价×整个供暖季用热总流量
四、相关要求
1.凡属我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用户中的低保户,持有效证件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供热单位统一办理热价优惠手续。
2.供热企业应当确保用户供热区域的室温高于18C,室内其他区域温度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供热企业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或投诉。
4.供热企业严格按照此定价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并做好宣传、解释及收费公示工作,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非采暖期的非居民用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也可参照此标准。
5.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建筑红线范围内的供热管网设施,由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其中属于新建商品房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另行向用户收取。属于老旧小区改造的,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公平分摊:建筑红线范围以外的供热管网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特许经营企业按照经营范围负责投资建设,费用由政府或特许经营企业承担,不得将建设费用以“碰口费”等名义向用户和其他市场主体收取。城市规划区以外用户的供热费用由用户和供热企业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