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记者从潍坊市城市管理局获悉,5月1日起,《潍坊市供热条例》将正式施行,标志着潍坊市的城市供热工作在法治建设方面迈上了新台阶。
近年来,潍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供热工作,始终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抓紧抓实。各级各部门、各企业持续推进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和供热质量提升,深入开展城市供热暖冬行动,供热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推动了城市供热由“供得上”向“供得好”快速转变。截至2020年底,全市发展集中供热面积1.75亿平方米,建设市政供热管网2256公里,其中居住建筑面积1.44亿平方米,约130万户,集中供热普及率达80%以上。
记者了解到,《潍坊市供热条例》于2020年12月8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潍坊市供热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主要包括规划与建设、供热用热管理、设施管理维护、投诉和争议处理等五个方面内容。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条例充分尊重供用热双方主体地位,突出供热服务职能,理顺了供热体制机制,明确了工作原则,对潍坊市供热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法治思路和法治办法。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市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都尽可能作了明确规定,如住宅小区供热率问题、供热不达标退费、供热计量收费等。在投诉和争议处理部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供暖不达标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并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高于十六摄氏度(含)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热费的百分之五十;(二)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的全额热费。
据介绍,本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潍坊市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法律支撑和保障,为维护广大群众采暖权益增加一道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