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0808417N/2023-00952
发布机构: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8-18 15:35:30
名 称: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政办发〔2023〕3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18 15:33:55 浏览次数: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
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将宝鸡市作为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城市的通知》(陕医保函〔2022〕93号)文件精神,为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持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断提升价格治理水平。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新机制,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建立合理补偿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属性,总量调控。突出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着眼多元化目标动态平衡,引导公立医疗机构提升高质量发展新效能。科学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突出重点,有升有降,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2.坚持分类管理,调放结合。科学界定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和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和特需医疗的边界,建立健全各类型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机制,发挥价格调节在医疗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构建政府指导和公立医疗机构参与有效结合的价格形成新机制。
3.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聚焦短板弱项,立足工作实际,紧扣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中心任务,创新医疗服务价格形成和管理机制,构建与宝鸡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探索有利于解决共性问题、可复制推广的创新做法。
4.坚持统筹兼顾,高效协同。强化“三医联动”,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薪酬制度、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强化部门间横向沟通,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促进各项政策相互衔接、稳妥推进。
(三)试点目标
通过3年改革试点,完成改革试点目标任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2023年制定公布《实施方案》和《试点操作细则》,启动首轮调价工作;到2024年,基本形成“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医院参与、科学管理、动态调整、监测考核”的医疗服务价格运行新机制;到2025年,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成熟定型,改革试点经验向全省推广。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更可持续的价格调整总量调控机制
1.合理确定调整总量。建立健全价格调整总量的确定规则和指标体系,以一个自然年作为一个调价周期,以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总收入(不含药品、卫生材料收入)为基数,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医药费用规模和结构、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患者跨区域流动、新业态发展、群众负担等因素,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金额。指导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采取下调偏高项目价格等方式扩大价格调整总量。(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统计局。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统筹平衡总量分配。将年度价格调整总量作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本年度调整通用型、复杂型等各类型的医疗服务价格的金额上限,原则上未用尽部分不合并至下一年度使用。制定通用型项目、复杂型项目、专项价格调整的总量分配规则,严格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满足医疗机构功能定位要求,体现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统筹分配调整总量,支持薄弱学科、基层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间价格调整总量有保有压,防止医疗费用增速过快,体现合理回报,激励先进,促进分级诊疗,提高价格宏观管理的社会效益。(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项目分类形成机制
1.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围绕统一基准制定。对医务人员普遍掌握、服务均质化程度和临床使用频率相对较高,价格构成中设备或物耗占比低、成熟度高的医疗服务项目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清单(包括诊察、护理、床位、部分中医服务等)。建立通用型项目定价规则,基于服务要素成本大数据分析,结合宏观指数和服务层级因素,制定全市统一的政府指导价基准和不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的浮动标准。现行政府指导价与价格基准存在差距的,在调价总量范围内动态调整,板块轮动,分步到位;差距较大的项目可以优先调整。通用型项目调价要充分考虑群众负担和感受,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促进通用型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成本回收率均等化。(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引入医疗机构参与形成。对医务人员个人能力和医疗机构技术支撑体系要求较高、少数特定专业、服务均质化相对较低等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作为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构建政府主导,医疗机构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制定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报价规则,明确医疗机构报价的程序、内容和工作流程,包括约束异常报价、支持薄弱学科和高难度高风险项目、限制同一项目连续调价等具体规则。制定复杂型项目政府指导价形成规则,集中受理公立医疗机构基于成本核算和报价规则提出的价格建议,按照经济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确定有效报价项目的优先次序,在价格调整总量和规则范围内形成政府指导价。对于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传承创新发展的中医医疗服务以及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临床重点发展的学科和服务等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项目,相应增加排序权重,优先进入调整范围。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加强成本管理和精算平衡、统筹把握调价项目数量和幅度。(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特需和试行期内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医疗机构上报的特需和试行期内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指导医疗机构根据成本等因素确定价格,报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定价要遵守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定价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占用价格调整总量。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得超出医疗机构开展全部医疗服务的10%。新增项目试行期满后,按通用型或复杂型项目进行管理。(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1.通用型项目按简明指标调整。参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设置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调价评估,达到触发标准可启动价格调整。(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统计局)
2.复杂型项目按综合指标调整。系统集成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要素成本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占比、大型设备收入占比、医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患者自付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多个维度的指标,科学设置评分规则。每年开展一次调价评估,评分结果达到启动区间时,触发动态调整;评分结果在中性区间时,相应缩减调整总量;评分结果在约束区间或任意熔断指标被触发时,本年度不实施复杂型项目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统计局)
3.专项价格调整据实灵活实施。为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任务、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灵活选择调价窗口期,实施价格专项调整。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期间,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不启动实施方案以外的单独事项价格调整。(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评估考核机制
1.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和成本监测。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重点信息报送制度,监测公立医疗机构重要项目价格变化、医药费用、财务收支、薪酬水平及改革运行情况。对监测发现医疗服务价格异常、新增项目定价偏高的,及时通过函询约谈、成本调查、成本回收率评价、卫生技术评估或责成相关医疗机构采取公开听证等方式进行干预,必要时直接下调政府指导价,降价减少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作为调整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空间。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编制并发布医疗服务价格指数。(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定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评估。依托第三方力量密切跟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机制改革进展和价格分类形成机制落实情况,定期评估价格调整对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等的影响以及区域间、学科间比价关系。科学运用评估成果,与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挂钩,支撑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稳定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
3.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宝鸡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考核办法,考核公立医疗机构落实改革任务、遵守价格政策、加强经营管理、优化收入结构、规范服务行为等情况。稽查公立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和定价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考核、稽查和检查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财政补助、DIP系数考核、医保支付、信用评价、基金监管等挂钩。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引起负面舆情、价格制定严重偏离规则等行为,启动追责问责机制。(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完善价格管理的支撑体系
1.加强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贯彻国家、省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各项政策,执行国家、省价格项目编制规范及项目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突出医务技术劳务价值,稳妥有序推动技术劳务与物耗分离。医疗服务项目实行目录清单制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医疗机构严格管理项目的使用和对照,不得自行串换、分解使用。优化简化新增项目受理申报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受理进度。(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定调价规则程序。科学设计各类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的规则,减少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医疗服务价格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形成程序规范、规则合理。优化医疗服务价格定调价流程,建立价格公示制度,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开展事前的调价影响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社会意见征求,重点关注特殊困难群体,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3.优化公立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参照国家平均水平,结合我市医改现状,强化异地就医调控和医疗机构费用控制、收入结构等指标体系调控和考核,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不断增强控费意识,维护基金安全。通过改革,使公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年增长率、收入结构占比控制在合理区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
4.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能力。搭建“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监管信息平台”,与医疗机构HIS系统对接,实现实时信息采集,提升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技能素养,强化人才支撑体系。(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5.完善医疗机构价格执行等级机制。改革现行按医院等级收费方式,制定医疗机构价格执行等级评定办法,细化医疗机构收费梯次,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等级、规模、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医技综合实力、开展DIP按病种(组)付费及医保政策执行情况,评判确定医疗机构的价格执行等级,探索依托学科地位确定收费标准的价格等级形成新机制,切实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6.探索开展市级集中带量采购和谈判议价工作。在严格落实国家、省级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基础上,建立全市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联盟,配合“技耗分离”,按医疗项目分类,对临床使用量大、价格虚高、矛盾突出的医用耗材和短缺药品、备案采购药品、直接挂网药品进行集中带量采购或谈判议价。实现市域内同品同规的同质同价,不断降低百姓就医负担。(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7.整合各方资源综合研判。选取医疗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政府及社会各界等相关专业人员,组建全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专家库。深化与行业协会、市场机构合作,充分利用政府、第三方机构、专家库等资源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深度参与方案论证、细则制定、数据采集、成果评估等工作,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
三、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一)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严格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满足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改革要求,围绕“医疗质量安全”,完善区域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引导合理配置,严控超常超量配备。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内部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完善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改革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实现医务人员薪酬阳光透明,严禁下达创收指标,不得将医务人员薪酬与科室、个人业务收入直接挂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强化医疗行业综合监管。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监管,以及部门间信息共享、配合执法。研究制定宝鸡市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指南,增加政策透明度,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落实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加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投入。落实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等政府投入。落实对中医(民族医)医院和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防治、妇产和儿童等专科医疗机构的投入倾斜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四)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加快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价格管理格局。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按医保协议约定管理,价格水平不高于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未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调整价格的间隔时限不得少于半年,调整幅度不得大于30%。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入公立医院改革,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管,做好价格监测和信息披露,必要时采取价格调查、函询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维护良好价格秩序。(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衔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协同,价格总量调控管理、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和区域点数法协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与DIP支付方式改革协同。对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传承创新发展的中医学科等符合当前阶段政策支持方向的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群众较为敏感、个人负担显著增大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要有针对性的做好医保支付政策的跟进。建立健全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制度。深化以DIP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加强日常监督,在考核基础上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推进医用耗材全部挂网采购,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强化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改革责任。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工,严格按照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组织实施。
(二)加强部门联动,协同推进改革。在市政府统一调度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困难问题。各部门立足职能,按照改革目标要求,细化明确各项任务的推进措施、进度安排等。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薪酬制度、医疗控费、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系统集成,高效协同。
(三)加强督导检查,周密组织实施。将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各相关部门安排专人专岗、建立工作台账,每月对接调度工作进展,报送改革进度。每半年或重大工作节点开展现场调研或督导,形成专题报告。
(四)加强舆论引导,防范化解风险。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调动改革积极性,凝聚社会共识,做好风险预判和应对预案,加强事前评估、事中监测、事后考核,重点关注特殊群体,避免引发重大舆情。做好改革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时间安排
附件
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3年8月底前)
成立宝鸡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制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价格新机制的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规则。
二、出台操作细则(2023年8月—2023年9月)
制定符合宝鸡实际的操作细则,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历史基数的计算方法、增长系数的指标篮子、通用型医疗服务和复杂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触发机制等具体方法。
三、启动实质性调整(2023年9月—2023年12月)
核定宝鸡市2023年度调整总量,按照动态调整机制启动调价评估,确定通用型和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调整目录,根据价格调整的触发机制和评估结果,组织实施实质性的价格调整工作。
四、开展阶段性评估(2024年1月—2024年3月)
开展第一阶段的价格调整成效和影响评估,测算对全市物价水平、医保基金运行、患者负担等指标造成的影响,全面掌握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执行情况,出具阶段性评估报告,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控。
五、持续推进试点工作(2024年4月—2025年6月)
按照价格监测考核机制要求,监测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重要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在综合医保基金可承受、调价评估结果可启动等情况下,适时开展第二轮、第三轮实质性调价,定期评估调价对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等的影响。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披露制度,编制并发布年度医疗服务价格指数,适时开展试点中期评估。
六、全面总结评估(2025年7月—2025年12月)
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宝鸡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期间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整机制,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